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8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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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筭者雖多,不在此限。大中祥符 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 九十萬貫;八年,纔百六十萬貫。」

大中祥符九年,命翰林學士李迪等與三司同議《茶 法》條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是時數年間,有 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 或特給程限踰限未至者,每十分復令別輸二分見 緡,謂之貼納。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 納,則賤鬻於豪商。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 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乃詔刑 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 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九年,乃命翰林 學士李迪、權御史中丞凌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與 三司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 商利薄,陜西交引愈賤,鬻於市纔八千。知秦州曹瑋 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迪等以入 中緡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 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然凡有條奏,多令李 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有司請依河北入芻糧例斗粟量增其直榷貨務依時價納緡錢支茶詔每入百千增五千茶與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二年,太常 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 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經久之制。」即詔奭 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三 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斗束量增其直,計 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 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 糧文鈔貼納茶貨。」詔每入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 其請。

天禧五年。以陝西交引賤。出內庫錢。市而毀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時陜西交引益 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五年。出內庫錢五 十萬貫。令閤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師市而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