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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 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 七萬,並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如此,又省合給茶 及香藥、象齒。東南緡錢,總直緡錢一百七十一萬。二 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十餘萬。」 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 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滯積之弊。其計直司請 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推行新法,功緒已 見。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於復故,欲有 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游說,願力行之,毋為 流言所易。於是詔有司榜諭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 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按《李諮傳》,時陜 西緣邊數言軍食不給,度支都內錢不足支月奉。章 獻太后憂之,命呂夷簡、魯宗道、張士遜與諮等經度 其事。諮曰:「舊法,商人入粟邊郡,算茶與犀象、緡錢為 虛實,三估出錢十四文,坐得三司錢百文。諮請變法, 以實錢入粟,實錢售茶,三者不得相為輕重。」既行,而 商人果失厚利,怨謗蜂起。諮以疾累請郡,改樞密直 學士、知洪州,行數月,而御史臺鞫吏王舉勾獻私商 人,多請慈州礬,《會計茶法》,不折虛費錢,妄稱增課百 萬緡,以覬恩賞。諮坐不察,奪職。

天聖三年,詔翰林學士孫奭等同究茶法利害,罷貼 射,又用《三說》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八月詔翰 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 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 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又 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 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姦人倚貼射為名,強市 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罷貼射法,官 復給本錢市茶。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 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 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 自是河北入中復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緡錢者,以京 師榷貨務錢償之。

天聖四年閏五月戊申,除舒州、太湖等九茶場民逋 錢十三萬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三年復罷三說法仍復天聖元年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三年三月癸巳,復商賈以見 錢算請官茶法。 按《食貨志》: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諮 等變法為非。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 虧數差謬,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夷簡言:「天 聖初,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緡錢, 吏兵月奉僅能取足。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 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 足之患。以此推之,頗有成效。」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 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然士遜等猶被罰,諮罷三 司使。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至四 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然自 奭等改制而茶法寢壞。景祐中,三司吏孫居中等言: 「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復類乾興 以前,蠹耗縣官,請復行見錢法。」時諮已執政矣。三年, 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 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 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詔商人訪其 利害。是歲三月,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 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 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驗,然 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姦, 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初, 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 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 少蓄藏。至是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 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詔皆可 之。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 前茶。既而諮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陜西入中,願得 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一十萬一 千,茶商獲利,爭欲售陜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 止之。」并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 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半年 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復言:「自奭等變 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 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 今一旦復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 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 少矣。 按《李諮傳》,諮遷戶部侍郎,知諫院事,是時榷 茶法寖壞,乃詔諮、蔡齊等更議之。諮以前坐變法得 罪,固辭不許。於是復用諮所變法。語具《食貨志》。

寶元元年命御史中丞張觀與三司重議茶法入錢京師以售十三場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