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8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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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久之,上書者復 言:「自變法以來,歲輦京師金帛,易芻粟於河北,配擾 居民,內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寶元元年,命御史中 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觀等復請入錢京師以售真 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 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既 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 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按《張觀傳》,觀上疏 言更茶鹽之制,於理非便,不合旨。

康定元年內地諸州復行三說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康定元年,葉清 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穀賤,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 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止二百 萬石。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數 足而止。自是三說稍復用矣。」

慶曆三年遣使許元昊歲賜茶數令諸路條茶鹽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三年夏四月癸卯,遣保安軍 判官邵良佐使元昊,許封冊為夏國主,歲賜絹十萬 匹,茶三萬斤。六月甲辰,詔諸路漕臣令所部官吏條 茶、鹽、礬及坑冶利害以聞。」

慶曆八年,行三說、四說之法,又行貼買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三司鹽鐵 判官董沔亦請復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 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緡錢,入百 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 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如之。」於是有四說之 法。初詔止行於並邊諸州,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 請,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自是《三說》《四說》二法,並 行於河北。不數年間,茶法復壞,芻粟之直大約虛估 居十之八,米斗七百,甚者千錢。券至京師,為南商所 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 利。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 千倍為六千,復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 萬。詔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久之,券比售 錢三千者纔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

皇祐二年復改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入中者寡,公私 大弊。」皇祐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 言,下三司議。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穀二百二十 八萬餘石、芻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 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 奇。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 今散於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 賤。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 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請復 行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乃下詔曰:「比食貨法 壞,芻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 乘時牟利,吏緣為姦。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 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寘之重罰。」是時雖改《見 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 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久之,入中者寖多,京師 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 於蓄賈之家。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 可得遺利五十萬緡。既行,而諫官范鎮謂:「內藏庫、榷 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內藏乘 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詔即罷之。然自此並邊 虛估之弊復起。

至和三年募商入錢京師入中芻豆計直償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和三年,河北 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並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 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 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 商人入中。請罷並邊入粟,自京輦錢帛至河北,專以 見錢和糴。」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因輦絹四十 萬匹,當緡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 為緡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而募商人入錢並邊,計 其道里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輦運之費。唯 入中芻豆,計直償以茶如舊。行未數年,論者謂輦運 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芻豆虛,估益高,茶 益賤。詔翰林學士韓絳等即三司經度。絳等言:「自改 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唯輦運之費, 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折為見錢,入中 芻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紬、絹。」自 是,茶法不復為邊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嘉祐四年詔弛茶禁行通商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四年二月己巳,罷榷茶 按 《食貨志》:「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 又嚴於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賞。然 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辟不可勝數。園戶困 於征取。官司並緣侵擾。因陷罪戾。至破產逃匿者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