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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按《呂陶傳》:「陶知彭州,李 杞、蒲宗閔來榷茶,西州騷動。陶言川蜀產茶,視東南 十不及一,諸路既皆通商,兩川獨蒙禁榷。茶園本是 稅地,均出賦租,自來敷賣,以供衣食,蓋與解鹽、晉礬 不同。今立法太嚴,取息太重,遂使良民枉陷刑辟,非 陛下仁民愛物之意也。」宗閔怒,劾其沮敗新法,責監 懷安商稅。或往弔之,陶曰:「吾欲假外郡之虛名,救蜀 民百萬之實禍。幸而言行,所濟多矣,敢有榮辱進退 之念哉!」

元豐五年以陸師閔代李稷為茶場都大提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五年,李稷 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 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緡。」詔賜田十頃。而師 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 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乞文、龍二州 並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入陜西變賣,於成都府 置」博賣都茶場,事皆施行。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賣 荼買馬,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至是,師閔以 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買馬司兼領, 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 重其任。賈種民更立荼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 不同,詔並用舊條。初,李杞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 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 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 及師閔為百萬。 按《陸師閔傳》,「師閔以父任為官。熙 寧末,李稷提舉成都路茶場,辟幹當公事,不三年,提 舉本路常平,遂居稷職。在蜀茶額三十萬,稷既增而 五之,師閔又衍為百萬。稷」死,師閔訟其前功,乞賜之 土田。詔賜稷十頃,進師閔都大提舉成都、永興路榷 茶,位視轉運使。

元豐六年。郭茂恂請併茶場買馬為一司。從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都大提舉茶馬 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 之。應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 耗。以詔賞罰。

舊制,於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寧七年,初復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賣茶司買之。」 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杞運蜀茶至熙河,置賣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賣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 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之。

元豐七年,以福建轉運副使王子京言,「建州行《榷茶 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王子京為 福建轉運副使,言「建州臘茶舊立榷法,自熙寧榷聽 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稅 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舊行榷法。建州歲 出茶不下三百萬斤,南劍州亦不下二十餘萬斤。欲 盡買入官。度逐州軍民戶多少及約鄰路民用之數 計置,即官場賣,嚴立告賞禁。建州賣私末茶,借豐國 監錢十萬緡為本。」並從之。所請均入諸路榷賣,委轉 運司官提舉。福建王子京、兩浙許懋、江東杜偉、江西 朱彥博、廣東高鏄,然子京蓋未免抑配於民。時遠方 若桂州修仁諸縣,夔州路達州有司皆議榷茶,言利 者踵相躡。然神宗聞鄂州失催茶稅,輒蠲之。建州園 戶等以茶麤濫當剝納,為錢三萬六千餘緡,慮其不 能償,令準輸茶。

元豐 年,詔延慶以茶市馬,未幾罷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成都帥司蔡 延慶言卭部川蠻主苴剋等願賣馬,即詔延慶以茶 招來,後聞邊計蠻情非便,即罷之。」

元豐 年,都提舉汴河刱修《水磨法》,禁茶戶擅磨末 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中,宋用臣 都提舉汴河隄岸刱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 末茶者有禁,並許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揉 和者,募人告,一兩賞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 商賈販茶應往府界及在京師,須令產茶山場州軍 給引,並赴京場中賣。犯者依私販臘茶法。諸路末茶 入」府界者,復嚴為之禁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 萬,商旅病焉。

按:《文獻通考》:「元豐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 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復置,其後遂於京西鄭、 滑州、穎昌州、河北澶州皆行之。」

哲宗元祐元年罷福建榷茶法又罷李稷陸師閔等茶法仍舊通商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嗣位,御史 安惇首劾王子京買臘茶抑民。詔罷子京事任,令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