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8 (1700-1725).djvu/117

此页尚未校对

建禁榷州軍視其舊,餘並通商。桂州修仁等縣禁榷 及陝西碎賣芽茶皆罷。 又按志,元祐元年,侍御史 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 司盡榷而市之。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 斤。官所給錢,靡耗於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 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於牙儈者又不知幾何。是官 於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 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 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願遣使 者考茶法之弊,以蘇蜀民』。」右司諫蘇轍繼言:「呂陶嘗 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 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孫「迴、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 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且盜賊贓及二貫, 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 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 之宜,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且備陳五 害。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 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詔即罷之。先是,師閔提 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 深密。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 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十一 月,蒲宗孟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明年,熙河、秦鳳、涇 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 茶易穀者聽仍舊,毋得踰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斛 斗勿取息。 按《李稷傳》,「稷提舉蜀部茶場甫兩歲,羨 課七十六萬緡,擢鹽鐵判官。詔推揚其功,以勸在位。」

按《陸師閔傳》:「師閔進都大,提舉成都永興路榷茶。」

位視轉運使,又兼買馬監牧事。權震川建請,無不遂 志,所行職事,他司莫預。聞茶禍既被於秦、蜀,又欲延 荊楚、兩河,神宗不許。元祐初,用御史中丞劉摯言,遣 黃廉入蜀訪察。右司諫蘇轍論其六害,謂:「李稷引師 閔共事,增額置場,以金銀貨拘民間物折博,賤取而 貴出之,其害過於市易。自法始行,至今四變,利益深, 民益困,立法之虐,未有甚於此者。」廉奏至,如轍所陳。 乃貶師閔主管東嶽廟。

元祐 年,寬茶法,罷水磨。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祐初,寬茶法, 議者欲罷水磨,戶部侍郎李定以失歲課,持不可廢。 侍御史劉摯、右諫司蘇轍等相繼論奏,遂罷。」

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立六路茶 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 元祐七年,以諸路茶隸提刑司稅務,又詔成都等路 茶以三百萬緡為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以茶隸提 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 又按《志》,七年詔 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復以陸師閔提舉茶事陝西復行禁榷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元年,復以 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復行禁榷。 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 師閔自復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跡,不若前日 之著,故建明亦罕見焉。 按《陸師閔傳》:「師閔貶主管 東嶽廟,久之,起知蘄州,會復置常平官,李清臣在中 書,即」以師閔使河北,尋加直祕閣,復領秦、蜀茶事,於 是一切如初。

紹聖四年,復《榷茶法》,增課議賞。又以「茶稅十年未檢, 委官驅筭。」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二月己卯,復元豐榷茶法。 按《食貨志》。紹聖初,章惇等用事。首議復修水磨。乃詔 即京索大源等河為之。以孫迴提舉。復命兼提舉汴 河隄岸。四年,場官錢景逢獲息十六萬餘緡。呂安中 二十一萬餘緡。以差議賞。 又按志。四年戶部言「商 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復慮課入無 準。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漏 失。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 委官期一年驅筭以聞。」詔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 承用。

元符元年戶部請獲私末茶給賞如私臘茶獲犯人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元年,戶部 上,「凡獲私末茶并雜和者,即犯者未獲,估價給賞,並 如私臘茶獲犯人法。雜和茶宜棄者,斤特給二十錢 至十緡止。」

元符 年,程之邵請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 詔可。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先是,市馬於邊, 有司倖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 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 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