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8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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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元年,京城 所請商旅販茶起引,定入京住賣者,即許借江入汴, 如元豐舊制。其借江入汴卻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 引者並令赴京。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滯。詔以其 事歸尚書省。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刱立,止 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至弊。欲止行於京城, 仍通行客販,餘路水磨並罷。」從之。四年,收息四百萬 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刱月進。 又按《志》,二年大增損 茶法,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十, 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 造引者如川錢引法。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 及今價上戶部。茶籠篰並皆官製,聽客買定大小式, 嚴封印之法,長短引輒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 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 斤重之限,影帶者眾。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 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 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場置於產 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場,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 製,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 程及重商旅規避秤製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抄劄 及擅賣,皆坐以徒。復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 私賣及有引而所賣踰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 亭戶法。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路,坐以二千里流, 賞錢百萬。」

政和三年,增損茶稅為「新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初,復增損 為新法。三年,詔免輸短引,許依長引於諸路住賣。後 末骨茶每長引增五百斤,短引倣此。諸路監司州郡 公使食茶禁私買,聽依商旅買引。」

政和 年,更陝西茶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陝西舊通蜀茶, 崇寧二年始通東南茶。政和中,陝西沒官茶令估賣, 繼以妨商旅,下令焚棄。俄令正茶沒官者聽興販,引 外剩茶及私茶數以給告者。長引限以一年,短引限 以半歲繳納。久之,令已買引而未得於園戶者,期七 年,許民間同見緡流轉,長引聽即本路住賣,以二浙 鹽」香司有言而止。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慮商 旅疑豫,茶貨不通,迺重扇搖之令。於時掊克之吏,爭 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之法。州郡樂賞畏刑, 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獨邠州 通判張益謙奏:「陝西非產茶地,奉行十年,未經立額, 歲歲比較,第務增益,稍或虧少,程督如星,州縣懼殿, 多前路招誘豪商增價,以幸其來,故陝西茶價,斤有 至五六緡者。或稍裁之,則批改文引,轉之他郡,及配 之鋪戶,安能盡售均及稅,農民實受害,徒令豪商坐 享大利。」言竟不行。然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 一千萬緡,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千一百餘斤。 及方臘竊發,乃詔權罷比較。臘誅,有司議「招集園戶, 借貸優恤,止於文具。姦臣仍用事,蠹國害民」,又慮人 言,扇搖之令復出矣。

政和六年,詔:「福建茶園如鹽田,量土地產茶多寡,依 等第均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重和元年以客販輸稅擾民蠲之未幾復令輸稅如故并重定福建末茶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重和元年,詔客 販輸稅,檢括抵保,吏因擾民,其蠲之。未幾,復輸稅如 舊。」大抵茶鹽之法,主於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 後相踰,民聽眩惑。初令茶戶投狀籍於官,非在籍者 禁與商旅貿易,未幾即罷。初限計斤重令買新引,茶 有贏者即及一千五百斤,須用新引貼販,或止願販 新茶帶賣者聽。未幾,以帶賣者多,又罷其令。 又按 《志》,元年以改給免稅新引重,定福建末茶斤重,長引 以六百斤為率。

欽宗靖康元年詔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其罪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