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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而又立《市官》以禁戒之焉,其刑之嚴乃至于搏而戮之。嗚呼,古之聖王豈欲以是而禁絕人之飲食哉?蓋民不食五穀則死,而酒之為酒,無之不至傷生,有之或至于致疾而亂性,禁之誠是也。後世不徒不禁釀,而又設為樓館,干市肆中,以誘致其飲以罔利,此豈聖明之世所宜有哉?

梁惠王觴諸侯于范臺,酒酣,請魯君舉觴。魯君興,避 席《擇言》曰:「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 而甘之。遂疏夷狄,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 者』。」

《孟子》曰:「禹惡旨酒而好善言。」

臣按:大禹此言則酒乃亡國之物,而漢武帝顧用之以為興國之利噫,此聖狂之所以分歟?

漢興,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 兩。」

文帝即位,賜民酺五日。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酺。 後元年,詔「戒為酒醪以靡穀。」

臣按:酺之為言布也,王者德布于天下而合聚飲食以為酺,自古以來皆有酒禁,而漢法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而又屢詔戒為酒醪以靡穀,民之得飲也蓋鮮矣,故于時和歲豐或賜酺焉。夫禁其釀所以為義,賜之酺所以為仁,一張一弛,文武之道,漢時去古未遠,猶有古意存焉,後世縱民之飲非仁也,因而取利非義也;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臣按:「酒酤」 之禁雖不能行于平世,若遇凶荒,米穀不繼而一舉行釀酒、造麴之禁,是亦賑荒之一策也。

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臣按:酒者以穀為之,縣官既已取穀以為租稅矣,及其造穀以為酒而又稅之,則是一物而再稅也,可乎?況古有酒禁,恐民沈酗以喪德、靡費以乏食耳,本無所利之也。漢武帝始為榷酤之法,謂之榷者禁民醞釀,官自開置獨專其利,如渡水之榷焉。是則古之禁酒惟恐民之飲,後世之禁酒惟恐民之不飲也。嗚呼,武帝,其作俑者歟。

昭帝元始六年,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 疾苦」,乃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自占。占謂隱度其實《租賣》酒 升四錢。

臣按:前此榷酒官自釀以賣也,至是以賢良文學言罷榷酤官,然猶聽民自釀以賣而官定其價,每升四錢隱度其所賣之多寡以定其稅,此即胡氏所謂「使民自為之而量取其利」 也。後世稅民酒始此,我朝于酒課不設務、不定額,民之開肆者即報官納課,罷肆即已姑為之禁而已,未嘗藉此以為經費,如唐、宋然也。

唐初無酒禁。肅宗乾元元年,以廩食方屈,乃禁京城 酤酒。二年,饑,復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德宗建中元年,罷酒稅。三年,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 收利以助軍費。

宋初,諸路未盡禁酒。吳越之禁,自錢氏始。京西禁,自 太平興國二年。閩、廣至今無禁。

真宗詔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規,宜令計司立為定式, 自今中外不得復議增課,以圖恩獎。」

臣按:酒之為物,古人造之以祀神、養老、宴賓,亦如籩豆之實,然,非民生日用不可無之物也。儀狄始造酒,大禹飲之,豫知後世必有因之以亡其國者,武王作誥以戒其臣下,至欲加以殺之之刑,古之聖王必不忍以口食之微戕人性命而猶然者,法不嚴則禁不絕故也。自桑弘羊為榷酒取利之法,縱民自造而自飲。嗚呼!所得幾何,乃使天下國家受無窮之禍,遂至𧈪𧈪之民,嗜其味之甘,忘其身之大,性以之亂,德以之敗,父子以是而不相慈孝,兄弟以是而不相友愛,夫婦以是而相反目,朋友以是而相結怨,甚至家以之破,國以之亡。國家有所興作,率因是以僨敗者,不可勝數。明君賢相,何苦而不為之禁「絕哉?且前代賴之以濟國用,不禁尚有可諉者,況祖宗以仁義立國,不忍計民口食以為國用,如存其名,實無其利。臣愚以為今日化民厚俗之急務,莫先於復三代聖王禁酤之良法。然法太嚴則不可行,法太寬則不能禁。況民以飲與食並嗜,習已成性,甚乃有廢食而專飲者。性嗜已久,一旦革之,良為不易。乞敕有司申明古典,革去額課,今後官吏軍民之家,並許私釀。然所醞釀者不許過五斗,相饋送者不許過二升,宴會不許過三巡,飲嗜不許至甚醉。開店以賣者有重刑,載酒以出者有嚴禁。凡民家所有」醡之類,盡行送官,毀壞不送者有罰。而又禁革造醡之木工燒之窯戶定為限制,違者治罪。如此則酒非富家不能造,而貧者無從以得酒。不畏法者,雖欲縱情以自肆,而知禮守法者亦有所據依以節制之矣。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