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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此者雖非古人立法之本意,然亦「因時制宜、足民化俗」 之一端也。迂儒之言,「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伏惟聖君賢輔相與折衷而施行之,天下臣民蓋有陰受其賜者矣。」

元武宗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 九年,併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 之上。

臣按:「宋朝東京酒務三十五元,於大都總置提舉司一,設為槽房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總計日費七百五十石,月費二萬二千五百石,歲費二十七萬石,今日京師一歲所費恐不止此,且釀酒之米皆出江南,舟載車輦歷數千里乃至於此。嗟夫,民生有欲禁之猶恐其縱,乃設樓店以召致之,使縱其慾,可乎?倫理以之而斁,政事以之而廢,詞訟姦盜以之而興,是乃一不仁不義之舉,興禍起亂之端。」 伏願聖明天子奮發剛斷,毅然禁之,以革自漢以來千載深痼之弊,使萬世以下良史書之以為善政,豈不韙歟?雖然,千年之事,萬人之欲,乃欲一日頓而去之,良不易然者。必不得已而思其次,請亦如元人置司開槽京師五城,每城各為五槽,每槽日醞不許過十石。官吏軍民之家,遇有公私祭奠、昏冠禮會,許其先期具辭,告官酤買,官為之券,券用花欄,中印文移,空其月日及所行禮會,臨時填註。仍批其券曰:「出本日不用。」 每券不過一斗以下,價直必倍其本,價貴則酤者少矣。酤酒者執券為照;無券及多買多賣者,各治以罪。

唐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務。

宋承五代之後,置諸州麴務。至道三年,再下酒麴之 禁,凡私造差定其罪。

宋諸郡有醋坊,元祐初,臣僚請罷榷醋。紹興二年,翟 思請「諸郡醋坊日息調度之餘,悉歸常平。」

元太宗立「酒醋務,坊場官,榷酤辦課。」

臣按:穀麥既已納稅,用穀以為酒又稅之,造麥為麥以醞酒又稅之,用米與糟以為醋又稅之,是則穀麥一類,農耕以為食,官既取之,商糴於農以為酒,為麴為醋,官又取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稅也。嗚呼,此皆末世之事,隆盛之時所無有也,是豈上天生物養民,人君代天子民之意哉?我朝不立酒麴務而惟攤其課于稅務之中,而醋則自來無禁。凡唐宋以來苛征酷斂一切革之,其取于民也可謂寬矣。夫天生五穀以為民食,民無食則死,少食則不飽。民不可以一日而不飽,而可以終身而不醉,上之人何苦而必欲民之醉哉?乃至設務置官以司酒,至于所用為酒之麴亦司之焉。殊不思所以為醉之具即所「以為飽之物也。去此以為彼,彼多則此少」 ,必然之理也。太平無事之時,恐其敗民之德,尚不可以不禁;兵荒凶札之歲,必至損民之食,烏可不嚴為之禁哉!禁酒之策,臣已具于前矣。若夫麴糵之禁,民家自造不過斗者,請聽民自為之,但不許具以交易貨賣。今天下造麴之處,惟淮安一府靡麥為多。「計其一年,以石計者毋慮百萬。且此府居兩京之間,當南北之衝,綱運之上下必經于此,商賈之往來必由于此,一年之間盤運于四方者不可勝計。嗚呼!費民生日用之資,以為醺酣荒亡之具,前代以國計故,不得已而取其利,縱之可矣。而今日無所利之,而亦莫之禁,臣不知其何故也。」 臣請敕有司嚴加禁約,於凡民間造麴器具,悉令拆毀,與凡為之傭作者,一切勒以歸農,有犯以與私鹽偽錢同科。如此則一年之間,亦可存麥百餘萬石,以資民食。民之所有,即國之所有,是以古者所謂藏富於民者也。

日知錄

《酒禁》

先王之於酒也,禮以先之,刑以後之。《周書·酒誥》:「厥或 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此刑亂 國用重典也。《周官》:「萍氏幾酒謹酒,而司虣禁以屬遊 飲食於市者,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此刑平國用中 典也。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則 未及乎刑,而坊之以禮也。故成康以下,天子無甘酒 之失,卿士無酣歌之愆。至於幽王,而《天不湎爾》之詩 始作,其教嚴矣。漢興,蕭何造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 酒,罰金四兩。曹參代之,自謂遵其約束。乃園中聞吏 醉歌呼而亦取酒張飲,與相應和,是并其畫一之法 而亡之也。坊民以禮,酇侯既闕之於前;紏民以刑,平 陽復失之於後。弘羊踵此,從而榷酤。夫亦開之有其 漸乎?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昭帝始元六年,用賢 良文學之議罷之,而猶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 錢,遂以為利國之一孔。而酒禁之弛,實濫觴於此。然 《史》之所載,自孝宣已後,有時而禁,有時而開。至唐代 宗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