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與鹽六引。」
英宗正統元年命罷運茶支鹽事例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四年、革四川播州宣慰司茶倉。其茶折鈔貯本 司「永豐倉。」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六年奏准、折給官倉收積陳茶。
按《明會典》凡折給:「正統六年奏准、甘肅倉所收茶,自 宣德及正統元年以前者,按月准給陝西行都司并 甘州左等衛所官員折俸布絹。每茶一斤折米一斗。 自後所積茶多,悉照此例挨陳折給」
正統七年議准、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令軍夫關 運
按《明會典》凡關運:「正統七年議准、夔州、保寧二府所 屬茶、洪武間徑運至秦州。永樂間將保寧茶課置倉 收貯。」今令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一體令軍夫關 運。
正統八年、令筠連等縣茶課、折收。金州運茶。收貯易 馬。陝西甘肅倉茶折給
按《明會典》。「凡徵課」,「正統八年,令筠連、高珙、宜賓等縣 茶課,每斤折鈔一貫,各於該縣徵收支用。」 「凡關運」, 正統八年,奏准金州芽茶一斤,收葉茶二斤,運西寧 茶馬司收貯易馬。 「凡折給」,正統八年,令陝西、甘肅 倉所收茶,折支軍官俸給,每斤折米一斗五升。 正統九年,題准四川、陝西起倩軍夫,各將減運茶斤, 運赴褒城「縣茶廠」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起倩四川軍夫,給與口糧,將減 半茶四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陸續運赴陝西接 界褒城縣茶廠。」 又議准:將減運茶斤,陝西都司運 三分半,布政司運六分半。除都司所屬延安等八衛, 延安所屬葭州等六州縣不起軍夫外,其餘有司軍 衛酌量起倩軍夫,給口糧有差,俱直抵褒城縣茶廠。
代宗景泰二年令筠連等縣茶課仍辦本色收給官軍俸糧又令陝西四川委官巡視私茶罷差行人
按《明會典》:「凡徵課,景泰二年,仍令筠連、高、珙三縣茶 課折辦本色,于本府倉收烏蒙軍民府茶課,運納于 敘州府收,每斤折鈔一貫,准給各衛官軍俸糧。」 凡 差官,「景泰二年令陝西、四川二布政司,各委官巡視 關隘,禁約私茶出境,暫罷差行人。」
景泰四年,復差行人於陝西、四川禁約私茶。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五年定「各處繳銷引由、解送餘茶、盤獲私茶,及 四川茶課司折給官軍俸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引由,景泰五年令將引由照茶依例批 驗截角賣畢,隨赴住賣。所在官司告繳,封送各該批 驗所,類解本部查銷。若有過期不繳者,批驗茶引所 每季查出商名貫址、引由數目,開報合干上司,轉行 各該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提問追繳。仍行各府州 縣查勘前項茶商原領未繳引由,照例送銷。」其批驗 茶引所今後給散引,由務籍記茶商姓名籍貫、茶斤 引數。每斤由一道納鈔一貫,中夾紙一張送部。鈔送 庫交收,紙存印引。 凡徵課。景泰五年、令各處批驗 茶引所、秤掣餘茶。年終類解該府、運赴本部、轉送光 祿寺收用。 凡禁約。景泰五年、令各處軍民人等、官 民馬快等船、并車輛頭匹、挑擔馱載私茶者,各該官 司盤獲茶貨車船頭匹入官,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 俱依律治罪。巡捕人員受財縱放者,一體究問。 凡 折給:景泰五年,令四川界首茶課司,于南京戶部印 給《茶引》,收貯在庫。遇有官軍折支俸糧茶課,給與引 由執照,依例易賣。
英宗天順二年嚴蕃僧夾帶私茶及各衙門縱容收買增改關文之禁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奏准,凡蕃僧夾帶姦人,并軍器 私茶違禁等物,許沿途官司盤檢。茶貨等物入官伴 送,夾帶人送所在官司問罪。若蕃僧所至之處,各該 衙門不即應付,縱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 文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憲宗成化三年令西寧洮河折收茶課又差陝西巡茶官
按《明會典》凡徵課:「成化三年奏准:西寧洮河茶馬司 積多餘茶,年久濕爛。今後粗茶每百斤收銀五錢;芽 茶三十五斤,亦量收五錢。無銀,收絲絹等項,俱解本 省有司收候,以補收買茶課支用。」 凡差官:「成化三 年,令差御史一員,於陝西巡茶,一年更代。」
成化五年,令金州等處茶課。仍收本色。
按《明會典》:「五年,令陝西布政司,將金州等處茶課,自 成化六年為始,仍收本色,其原折收銀布,候豐年收 買茶斤,送各茶馬司收貯,以備易馬。」
成化七年,禁進貢回回蕃僧收買私茶,罷差官四川 巡茶。
按《明會典》「凡禁約。」成化七年,令禁進貢回回蕃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