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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在京及沿途收買私茶。 「凡差官」,成化七年罷 差行人,四川巡茶令按察司分巡官往來禁約。 成化十一年,令取回陝西巡茶御史,仍差行人。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四年,仍差御史於陝西巡茶。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令陝西巡茶御史招蕃易馬,不拘年例, 願來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 私鹽例、押發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九年、令四川保寧等府茶課、每歲運十萬斤 至陝西接界交收、轉運各茶司支用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凡軍衛有司果無私茶不許分派下人買納作數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三年,令召商買茶,分收入官,及運撥易馬。又禁 進貢蕃僧收買私茶,追遞年拖欠茶斤,折銀接濟官 軍支用。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三年令陝西巡撫并布政司 出榜召商報中,給引赴巡茶御史處掛號,於產茶地 方收買茶斤,運赴原定茶馬司,以十分為率,六分聽 其貨賣,四分驗收入官。」 凡易馬:「弘治三年以各邊 缺馬,令招商報茶。西寧、河州各四十萬斤,洮州二十 萬斤,運赴原撥」茶馬司。以茶百斤易上馬一匹,八十 斤易中馬一匹。 凡禁約:「弘治三年」、令今後進貢蕃 僧該賞食茶,給領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 倉分,照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違者盡 數入官。 凡折給:弘治三年、令四川遞年拖欠茶斤、 每芽茶一斤、追銀二分;葉茶一斤、追銀一分五釐類 解布政司,發松潘缺糧關堡,接濟官軍支用

弘治七年,以陝西開中茶賑饑。

按:《明會典》:「七年,以陝西歲饑,開中茶二百萬斤,召商 派撥缺糧倉分,上納備賑。」

弘治八年令四川拖欠茶課、俱減輕徵銀。免中茶易 馬,以資邊儲

按《明會典》:凡徵課,「弘治八年令四川布政司將所屬 茶課俱自弘治二年為始。以後年分各拖欠該徵之 數俱減輕。」每芽茶一斤徵銀一分五釐,葉茶一斤止 徵一分。 凡易馬:「弘治八年令免易馬,止中茶四百 萬斤,以資邊儲。」

弘治九年,立盤點茶馬司官吏侵欺損折之律。 按《明會典》九年令經該茶馬司官吏遇有考滿事故, 申巡茶御史,委官盤點見數,方離職役。若有侵欺,及 雖不侵欺,收置無法,致有損折原數者,依律究治追 陪。

弘治十二年、停止糧茶事例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四年,以洮、河、西寧發賣茶斤,召商納價,解糴 邊倉糧料。

按《明會典》「十四年,以榆林、環慶、固原糧餉缺乏,將洮 河、西寧發賣茶斤,量開四五百萬斤,召商上納價銀, 類解邊倉,糴買糧料。」

弘治十五年、令「今後不許召商中茶。」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六年、令取回巡茶御史。凡一應茶法。悉聽督 理馬政都御史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七年、令召商依原擬給銀買茶驗收。又令各 處申明茶禁、選委官司專管、帶管巡茶

按《明會典》凡開中:「弘治十七年令召商收買茶五六 十萬斤,依原擬給銀定限,聽其自買自運,至各該茶 司,取實收查驗,仍委官於西寧、河州二衛發賣價銀 官庫收候給商。」 凡禁約:「弘治十七年令四川撫按 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寧等處,各該 兵備分巡,申明茶禁。利州衛選委指揮一員,專管巡 茶。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捕官管理。各督 應捕人等,把隘緝訪。軍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販,及該 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一體重治。」 凡差官,弘治十 七年,令陝西每年於按察司揀憲臣一員,駐劄臨洮 府,巡禁私茶。一年滿日,擇一員交代。 又將建昌、松 潘、碉門、黎、雅遠處,行撫按稽查。夔州、東鄉、保寧、利州 附近陝西,聽督理馬政都御史帶管。

弘治十八年,定販賣私茶、及知情縱容問罪之例、各 有差。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 潛往邊境興販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貢回還夷 人者,不拘斤數,事發并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 煙瘴地面衛所,永遠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