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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 輸數。

神宗熙寧 年行和買紬絹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治平中,歲織十 五萬五千五百餘匹。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 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 備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 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為錢千,隨夏稅初限督 之。詔運其錢於河北,聽商人入中。熙寧三年,御史程 顥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紬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 一匹。」其後和買并稅絹匹,皆輸錢千五百。時王廣淵 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顥言其迎合朝廷意。 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 合。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紬絹錢五十萬緡,收其本儲 之北京,息歸之內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 羲所進羨餘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 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定 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紬絹、綿、布於州、鎮、軍、砦等 坊郭戶,易錢數多,乞憫其災傷,又居極邊,特蠲損之。」 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買,已給而抑配者 正之。自王安石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當時 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紬絹」之名,配以錢而 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然安石右廣淵、顥 常言,卒不行。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陜西, 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輓之費。

熙寧七年三月庚戌,罷兩浙增額預置紬絹。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七年。兩浙察訪 沈括言。「本路歲上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嘗。而發運 司復以移用財貨為名。增預買紬絹十二萬。」詔罷其 所增之數。

熙寧八年,韓琦請預買紬絹五七歲帶輸,王安石不 可而罷。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韓琦奏倚 閣預買紬絹等,雖稍豐稔,猶當五七歲帶輸。安石以 為不然,言於神宗曰:「預買紬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 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近方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 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復刻剝於民爾。

元豐 年諸路預買紬絹許假封樁等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以來,諸路 預買紬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 至數十萬緡。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 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

元豐三年,增預買紬絹三十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京東轉運 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本路移易,從之。」

元豐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遣李元輔。 變運川峽四路司農物帛。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 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

元豐五年戶部上「陝西貿易省樣不合物帛之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戶部上其 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匹。兩三百四十六 萬二千緡有奇。」

哲宗紹聖元年以兩浙絲蠶薄收令四等下戶輸錢遇蠶絲多市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聖元年,兩浙 絲蠶薄,收和買并稅紬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 紬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 紗羅紬絹上供。」

元符元年詔罷預買法俟蠶麥收選官置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符元年,雄州 榷場輸布不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 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 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紬絹,計綱赴京。」左司員外郎 陳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 願請?今復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提點京東刑 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復,今轉運司東、西 路歲額無慮二百萬匹、兩,又於例外增買,請罷之。」乃 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

徽宗崇寧 年諸路預買令準貲力高下均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中,諸路預 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準貲力高下差等 均給,川峽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 故。」

大觀 年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封樁鹽預買尚書省奏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諸路市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江西和預買紬 絹歲五十萬匹。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自鹽鈔法行, 不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 循以為常,民重傷困。」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