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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則價無時而可減。」於是詔江西和買絹匹折輸錢 六千省,願輸正色者聽。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 帛錢。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餘萬緡,重以增戍之費。 令民輸紬者全折,輸絹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折帛 錢由此愈重。

紹興五年。閏月己酉。留四川上供銀帛。就充軍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五年。以四川上 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

紹興九年正月,復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 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十一年,復令四川上供羅絹輸內藏。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始命四 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

四路:「天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紬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紹興十七年九月丙戌,減江、浙諸州折帛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十七年,減折帛 錢,江南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 兩為三百,兩浙四百。」

紹興二十九年五月己未,樁頓江、浙四路折帛錢於 三總領所及浙西提刑司,以備軍用。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中書 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里遙遠,宜就近儲之。」 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 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 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 外儲之,以備軍用。

孝宗乾道四年蠲減諸路和買折帛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六月「戊戌,蠲諸路逋負 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十二月甲辰,減兩 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之半。」按《食貨志》:乾道 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

淳熙八年令住催紹興府折帛身丁錢絹詔吳琚張子顏措置和買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八月壬子,詔紹興府諸 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 令住催。按《食貨志》。乾道九年,祕書郎趙粹中言,「兩 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緣田薄稅重,詭 名隱寄,多分子戶。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 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畝均輸,可絕詭 戶」之弊。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 措置。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折版籍,以自托於下戶, 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 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 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 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 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 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 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僧道寺觀 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 科之弊也。二弊相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 詭戶之患起。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 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 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產有丁,係真 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 十五貫以上,並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 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 府欑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并租牛、耕牛合蠲和買, 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 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覈實取旨。」

淳熙十一年,行畝頭均科之法,許吉安仍納屑絹,禁 州軍強行打退夏稅絹帛,置場用低價收買。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臣僚言 「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 詳議。鄭丙、丘崇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 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寮言,「諸處夏稅和買,止有 折帛、折錢二色,惟湖州吉安一縣,獨多折絲。折帛、折 綾,民間困於輸納,朝廷以其既納絹紬,又以細絲織 綾,許以粗絲織絹,謂之屑絹。自前任顏度申請,改屑 絹為絲絹,遂使此邑重困。續後邑民皆詣闕陳訴,已 蒙朝廷仍舊許納屑絹,而夏稅產絹猶有細絲,乞令 產絹亦依舊用粗絲織造。」從之。又按《續通考》,十一 年,臣寮言:「聞諸州軍受納夏稅,官吏邀阻,間有將堪 好絹帛強行打退,卻置場用低價收買。其官中既已 買下退絹,多作畸零折納高價,不恤民病,利其贏餘。 欲望嚴禁,今後州軍置場收買退絹,許人戶越訴,令 監司、御史覺察,違戾科罪。」從之。

淳熙十六年,詔下戶和買,住催一年,又減其額,令知 紹興府洪邁措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