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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歲造。宣德十年、令各處解到段匹。原解 人連原封、同該司官吏、辨驗御史送至午門內、會司 禮監委官、及庫官揀驗堪中收庫、不許在部開封」

英宗正統元年令各處府州縣官開報織染局人匠物料等數目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各處歲造段匹等物。該府州 縣官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及歲辦并關支 顏料等物數目,開報巡按官,以憑稽考」

正統十三年、令歲造段匹、俱開寫提調、及經織造官 吏匠作姓名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歲造段匹,俱令腰封編號,開 寫提調及經織造官吏匠作姓名,不堪用者,照號問 罪,責其賠償。」

天順三年。將揚州歲造紬三百匹。改織紵絲一百匹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二十年禁各司府有織染衙門處另科價銀往別處織買段匹

按《明會典》,「凡歲造,成化二十年奏准各司府設有織 染衙門去處,不許另科價銀,轉往別處織買段匹,因 而侵剋錢糧,違者從重究治。」

孝宗弘治九年令以歲派絲料分派各司府改織各色紵絲紗羅綾紬供用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內,承運庫缺供用賞賜段匹,令 以歲派絲料分派各司府,改織各色紵絲紗羅綾紬 五萬五千五百匹,以省另派擾民。」

弘治十六年,戶部尚書請停織造。從之。

按《大政紀》:十六年七月,「浙江守臣請給竹木銀鈔稅 為織造費,戶部尚書周經力論征關非舊,且浙江大 水,民困,乞停織造,從之。」

「弘治十七年、革回蘇杭等府織造內官。」令鎮巡等官 管理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五年令織造地方將原額歲造絲料改織紵絲紗羅以充賞用

按《明會典》:「嘉靖五年,以賞用不敷,題准行織造地方, 將原額歲造絲料,改織紵絲紗羅暗花一萬八千匹, 各長三丈五尺,闊二尺。」

嘉靖七年以江西、湖廣、河南、山東不善織造,令各折 價銀。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地方,不善 織造,令各折價銀。織金一匹價銀三兩五錢,光素一 匹三兩三錢,仍每匹帶徵路費銀五錢。山東每匹三 兩,每百兩加銀五錢。」

嘉靖八年奏准、「各司府州額辦紵絲紗羅紬絹。」令巡 按御史催督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四年定歲造段匹過限解納不及原數、并驗 過不中等項責罰之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各處歲造段匹,如有過限,解 納不及原數,并驗過不中等項,布政司至一千匹、府 至一百匹以上者,將各掌印官并解官住俸,責限完 日開支。若司至二千匹、府至二百匹以上者,參行提 問送部,降級敘用。」

嘉靖二十年題准、織造大漢千、百戶襯甲服色之例: 按《明會典》:「凡大漢千百戶襯甲服色。嘉靖二十年題 准、每三年一次,織造蘇州府紅紗六十匹,杭州府礬 紅羅六十匹。俱均徭內派徵,差官解納。」

嘉靖四十四年令蘇、松二府、各取織羅匠赴部,送內 織染局、織造冬至大祀上用章服

按《明會典》「內織染局,本局如遇織造,冬至大祀,上用 十二章袞服、皮弁服,題行欽天監擇日禮部題請,遣 大臣祭告。」其工匠間有於外府取用者,嘉靖四十四 年題行蘇、松二府,各取織羅匠二十名,隨帶家小赴 部審實送局。

嘉靖 年,罷「織羊絨葛布。」

按《明會典》:「嘉靖中,陝西織羊絨,廣東等處織葛布。至 是俱罷。」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內織染局除急用龍袍等件外不許請行南局織造又令蘇杭南京一切不經織造盡行停止

按《明會典》:「內織染局,隆慶元年題准,凡有傳奉急用 龍袍等件,本局果難獨支,方許奏行南局織造,不得 違例陳請。」 又按《會典》:「元年詔罷蘇杭南京織造,原 差內官取回,一切不經織造,盡行停止。」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歲造委官及參奏之例

按《明會典》「凡歲造。萬曆元年題准督造專責司府掌 印官辨驗,委巡按御史,御史失參,聽本部該科參奏, 本部失參,聽該科參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