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0 (1700-1725).djvu/98

此页尚未校对

差,有司不檢察與同罪。

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詔戶增調三匹以為官司之祿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八年,戶增帛三匹。」先是,天下戶以九品 混通,戶調帛三匹、絮二斤、絲一斤,又入帛一匹二丈, 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增之,以為官司之祿。 後增調外帛滿二匹,所調各隨其土所出。其司、冀、雍、 華、定、相、秦、雒、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 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并、肆、岐、涇、荊、涼、梁、汾、秦、安、營、 豳夏、光、郢,東秦,西州萬年、鴈門、上谷、靈丘、廣甯、平涼 郡、懷化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 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 黔。縣,秦州河東之蒲坂、汾陰縣,《東徐州》東莞郡之 莒、諸、東莞縣,雍州馮郡之蓮芍縣,咸陽郡之雍寧、夷 縣,北地郡之三原、雲陽、銅關、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 夏陽縣,徐州濟北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贛榆、襄賁 縣,皆以麻布充稅。

太和十年,初立鄰里黨三長,定民調布帛。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年二月甲戌,初立黨里鄰三 長,定民戶籍。」

按《冊府元龜》:十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准古法立鄰里 黨三長,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民年十五以上未 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 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 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為公調,二 匹為私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

太和十一年十一月丁未。詔罷上方錦繡綾羅之工。 四民欲造。任之無禁。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創制六官司賦掌賦民絹布綿麻之政令

按《北史魏本紀》,「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 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為太師冢宰。」按《隋書食 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司賦掌功賦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 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丁者半之。其非 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 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則不 徵其賦。

北齊

文宣帝天保 年改調絹丈尺尋以崔暹言仍舊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保中, 調絹以七尺為丈。右僕射崔暹言之,乃依舊焉。」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按《隋書食貨志》云云。

文帝開皇 年初定課調絁布綿麻之制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高祖受禪,頒新 令,遵後齊之制,課丁男一床,桑土調以絹絁,麻土調 以布。絹絁以匹,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 僕隸各半之。」

開皇三年,減調絹一匹為一丈。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開皇十二年,闢左藏院,構屋以受匹。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開皇十二年,有 司上言庫藏皆滿。帝曰:「『朕既薄賦于人,又大經賜用, 何得爾也』?對曰:『用處常出,納處常入,略計每年賜用, 至數百萬段,曾無減損』。」于是乃更闢左藏之院,構屋 以受之。

唐制,「織染署令掌供織染諸幣帛。」

按《唐書百官志》:「織染署令一人,掌供織紝色染錦羅 紗、縠綾、紬絁絹布。」

高祖   年從劉義節請伐街苑樹易布帛又軸舒藏內繒取羨尺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裴寂傳》,唐初,劉義節從 平京師,為鴻臚卿。時帑財大乏。義節曰:「今京師屯兵 多,樵貴帛賤,若伐街苑樹為薪,以易布帛,歲數十萬 可致。」又請軸舒藏內見繒,取羨尺補雜費,得十餘萬 段,調度遂給。

武德七年定每丁歲調絹綾絁布之制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唐制,丁隨鄉所 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 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按冊府元龜係武德七年

代宗大曆 年禁斷織造諸非常行錦紗綾及諸綾錦花文樣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代宗大曆中 詔曰:「『王制:命市納賈,以觀人之好惡,布帛精麤不中 度,廣狹不中量,不鬻于市』。漢詔亦云:『纂組文繡,害女 紅也』。朕思以恭儉克己,淳朴化人,每尚素元之服,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