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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春正月丙子,括借金銀。 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諸路阬冶苗礦既微,或舊有 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場並罷。宋初舊有阬冶, 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初隸諸路轉 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內帑。崇寧已後,廣搜 利穴,榷賦益備。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阬冶,用常 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 庫,自蔡京始。政和間,數罷數復,然告發之地多壞民 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欽宗即 位,詔悉罷之。

高宗紹興二年五月兩浙轉運副使徐康國獻銷金屏障詔有司毀之奪康國二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二年八月,鄭剛中獻黃金萬兩。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立阬冶官收買金數轉官推賞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隆興二年阬冶

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 祖額增金二萬兩,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 內之數減半推賞。

乾道二年比較金銀冶歲入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 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 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 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 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 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 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 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酉立金銀出界罪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春正月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九月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為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年六月乙巳,罷昭州歲貢金。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金銀冶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八年五月甲子詔戶工兩部自今宮中之飾並勿用黃金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詔「金銀阬冶聽民開採,毋 得收稅。」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金銀冶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庚申罷金銀阬冶所役民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五年始命登州採金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五年閏月戊午,令益都漏籍 戶四千淘金,登州栖霞縣每戶輸金,歲四錢。」按《食 貨志》,「金課之興,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 于從剛、高興宗以漏籍民戶四千,於登州棲霞縣淘 焉。」

至元八年,停「闌遺漏籍」等戶淘金。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十二月辛卯朔,宣徽院請以 闌遺漏籍等戶淘金。帝曰:「姑止,毋重勞吾民也。」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罷西蕃禿魯干等處金銀礦戶 為民。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年,聽李德仁於龍山縣淘金納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在遼陽者,至 元十年,聽李德仁於龍山縣胡碧峪淘採,每歲納課 金三兩。」

至元十三年,詔於遼東採金。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在遼陽者,至 元十三年,又於遼東雙城及和州等處採焉。」

至元十四年,雲南諸路總納金一百五錠。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在雲南者,至 元十四年,諸路總納金一百五錠。」

至元十五年,以淘金戶僉軍者,付益都總管府,依舊 淘金。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在益都者。至 元十五年。又以淘金戶二千僉軍者。付益都淄萊等 路淘金總管府。依舊淘金。其課於太府監輸納。 至元十九年。遣使括雲南所產金。改隸各路淘冶金 銀司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