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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較之積亦可謂富矣。至其末年,經費浩穰,鼓鑄 仍舊,國用不給,雖以《海雲佛寺》千萬之助,受而不拒。 尋禁民錢不得出境。

天祚帝更鑄乾統天慶二等新錢

按《遼史天祚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祚之世。更 鑄乾統、天慶二等新錢。而上下窮困。府庫無餘積。」

宋一

宋自國初至熙寧以後,歲鑄錢貫數各有差。

按《夢溪筆談》:「國朝初平江南,歲鑄錢七萬貫,自後稍 增廣。至天聖中,歲鑄一百餘萬貫;慶曆間至三百萬 貫。熙寧六年以後,歲鑄銅鐵錢六百餘萬貫。」

太祖建隆 年鑄宋通元寶錢立私鑄及闌出江南塞外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錢幣錢有銅鐵 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行之久者, 唯小平錢、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蓋自 五代以來,相承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太祖初鑄 錢,文曰「宋通元寶」,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 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 者皆棄市。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 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江 南錢不得至江北。蜀平,聽仍用鐵錢。

開寶三年詔雅州置監鑄鐵錢禁銅錢入川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寶中,詔雅州 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

按,《文獻通考》:「開寶三年,令雅州百丈縣置監,鑄鐵錢。」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十一月丁酉禁江南諸州新小鐵私鑄者棄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銅錢入川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平興國四年, 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 納銅錢一。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爭以銅錢入 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太平興國五年,詔「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徵銅錢,所在 用錢七十、七錢為百,禁闌出錢邊外。」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轉運副使 張諤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舊用 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 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 價滋長,鐵錢彌賤。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 獲。銅鑄錢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 漸」令輸。又詔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餘皆從之。 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范祥皆言 「民樂輸銅錢,請歲逓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詔 如所請。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 於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塚,毀佛像器用, 纔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眾。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 弊。內使臣吳承勳馳傳審度,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 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 不便。承勳返命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復徵銅 錢,詠等皆坐罪免。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 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平廣南,江南 赤德椎用舊錢如川蜀法。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 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太宗即位,詔昇州置監鑄錢, 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 以給官鑄焉。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 錢,於民非便。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緡,虔、吉等州 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緡,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 糴穀麥。於則、免、饒等州產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 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 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除銅錢 渡江之禁。」從之。自唐天祐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 為百,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祐初復減三錢。宋初 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 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至是詔所在用 七十七錢為百。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齎貨帛於秦、階 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 上論罪,至五貫已上送闕下。」

太平興國七年夏四月丁丑,禁河南諸州私鑄鉛、錫 惡錢及輕小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詔增市鑄錢、鉛、錫、炭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舊饒州永平監, 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 給。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 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采取。且詢舊鑄法, 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八年,詔增 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 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補釗殿前承旨,領三 州銅山,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是時,以福建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