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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 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 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 年命江南諸庫所貯雜錢送闕下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初,令江南 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 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 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詔察民私鑄及銷鎔好錢者棄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元年,內侍 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 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因詔察民私鑄及銷鎔好錢 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 罪。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

淳化四年詔貫及前詔斤數錢不分新舊皆許用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江南雖用舊大 錢,淳化四年,乃詔每貫及前詔斤數有官監字號者 皆許用,不分新舊。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 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堅 請改鑄一當十大錢」、御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 鑄,所在並為御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輦送官, 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 大小兼用。既而一歲纔成三千餘貫,眾皆以為不便。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 按《趙普傳》,普 弟安易知興元府,轉殿中,賜緋魚袋。先是,兩川民輸 稅者以鐵錢易銅錢,安易言其非便,請許納鐵錢,詔 從之。起拜宗正少卿、知定州。會以曹璨知州,徙安易 為通判,未幾代歸,又表求外任,命知耀州,留不遣,命 按視北邊事。淳化中,嘗建議以蜀地用鐵錢,準銅錢 數倍小民市易,頗為不便,請如劉備時,令西川鑄大 錢,以十當百。下都省集議,吏部尚書宋琪等言:「劉備 時蓋患錢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請,反患錢多,非經 久計也。」而安易論請不已,仍募工鑄大錢百餘進之, 極其精好。俄墜殿階皆碎,蓋鎔鑠盡其精液矣。太宗 不之詰,猶嘉其用心,賜以金紫,且遣其典鑄。既而大 有虧耗,歲中裁得三千餘緡,眾議喧然,遂罷之。 淳化五年,詔吏受民輸用常所通行錢,官吏不得以 奉錢換易。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安易復請, 不許,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荊湖、嶺南民 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 錢易於民以規利。詔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 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

至道二年改池州鑄錢監增賀州錫價以給諸道鑄錢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二年冬十月己未。詔以池州 新鑄錢監。為永豐監 按《食貨志》。「二年始禁道賀州 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真宗   年吏卒俸給以十鐵錢易銅錢之一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楊允恭傳》:真宗即位,允 恭為西京左藏庫使,言「川峽鐵錢之弊曰,凡民田之 稅,昔輸銅錢之一,今輸鐵錢亦一。而吏卒奉舊給銅 錢之一,今給鐵錢五,及行用交易,則鐵錢之十為銅 錢之一。且民入田稅,以一為十,官失其九矣。吏卒奉 給,增一為五,官又失其四矣。吏卒得五用十,復失其 半矣。臣在先朝嘗陳其事,願變法以革其弊。先帝方 議行之,會賊順叛擾而止。今陛下繼成先烈,可遂建 其法,使民不失所。且饒、信之銅積數千萬,若遣運于 荊,達于蜀,蜀素多銅,俾夔益遂各置監鼓錢,歲用均 給,不十年悉用銅錢矣。」議雖未用,然自是吏卒奉給, 始改用十鐵錢易銅錢之一。 按《張詠傳》,詠為兵部 郎中,會詔川陜諸州參用銅鐵錢,每銅錢一當鐵錢 十,詠上言:「昨經利州以銅錢一換鐵錢五,綿州銅錢 一換鐵錢六,益州銅錢一換鐵錢八。若一其法,公私 非便,望依旬估折納銅錢。」

真宗咸平元年八月癸卯禁新小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咸平初。又申新 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

咸平四年。詔犯銅禁。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從第減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舊犯銅禁。七斤 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四年詔滿 五十斤以上處裁。餘從第減。

景德二年嘉卭州鑄大鐵錢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舊皆用小鐵錢,十當銅錢之一。景德二 年,令知益州張詠、西川轉運使黃觀同裁度嘉、卭二 州所鑄大鐵錢,每貫用二十五斤八兩,成直銅錢一」、 小鐵錢十相兼行用。後以鐵重,多盜鎔為器,每二十 五斤鬻之直二千。

景德四年。寬鼓鑄錢刀限。每旬停作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