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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曰:「鼓鑄 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自今五月一日 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 醫藥。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

大中祥符七年益州鑄大鐵錢以凌策言詔減景德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七年二月乙亥,益州鑄 大鐵錢。 按《食貨志》:「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錢輕則易 齎,鐵少則鎔者鮮利。於是詔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 錢仍用如故,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 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極刑皆免之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悉免極刑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

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京師、昇、鄂、杭州、南 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 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唯建州增銅五兩,減 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 八十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 百五萬貫。鐵錢有三監:卭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 州曰《濟眾》。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並廢。大錢貫十二 斤十兩,以準銅錢。嘉、卭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 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後以鐵重,多盜鎔為器, 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仁宗   年始置益州交子務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會子交子之法, 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 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 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 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 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 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 十緡為額。

天聖元年六月乙卯禁毀錢鑄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春正月戊辰詔三司鑄景祐元寶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 年,以許申言以鐵雜銅鑄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祐初,詔三司 以江東、福建、廣南歲輸緡錢合三十餘萬易為金帛, 錢流民間。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 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贏, 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詔申用其法鑄於京師。大率 鑄錢雜鉛錫,則其溢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 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鑄萬緡,逾月裁得萬錢。申 性詭譎,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 用其法於江州。朝廷從之,因詔「申即江州鑄百萬緡, 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寶元二年三月丁未鑄皇宋通寶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初,太宗改元太 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改鑄,又親書「淳化元寶」, 作真行草三體。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號。 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 通寶」為文。

慶曆元年九月壬子命河東鑄大鐵錢十一月令江饒池三州鑄鐵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 年錢復用年號,闌出銅錢者加罪。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以後,復冠 以年號如舊。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鐘及為銅器,皆有 禁。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 抵死。」

慶曆五年,始鑄「當十大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泉州青陽 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於泉,欲 移銅錢於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 即廣安軍魚子鐵山采礦炭,置監於合州,并銷舊小 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州以 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軍興,陜西 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 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既而陝西 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范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 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及 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 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陜西復 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因敕江南鑄 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數 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 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於是 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 河東。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