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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 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 錢。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按《丁度傳》,度為 承旨時,葉清臣請商州置監鑄大錢,以一當十。度奏 曰:「漢之五銖,唐之開元及國朝錢法,輕重大小,最為 折中。歷代改更,法雖精密,不能期年,即復改鑄。議者 欲繩以峻法,革其盜鑄。昔漢變錢幣,盜鑄死者數十 萬。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錢輕幣重,嚴刑不能禁 止。今禁旅戍邊,月給百錢,得大錢裁十,不可畸用。舊 錢不出,新錢愈輕,則芻糧增價。臣嘗知湖州,民有抵 茶禁者,受千錢立契代鞭背。在京西,有強盜殺」人,取 其弊衣,直不過數百錢,盜鑄之利,不啻數倍。復有湖 「山絕處,兇魁嘯聚,鑪冶日滋,居則鑄錢,急則為盜。民 間銅鉛之器,悉為大錢,何以禁止?」

慶曆八年秋七月辛丑,罷鑄鐵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 年,以大錢一當小錢三,罷官所置爐。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末,葉清臣 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陜西錢議,曰:「關中用 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致姦人盜鑄,其日用輕。比 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 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捄弊不先自損, 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 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陜西,亦以三 當一,且罷官所置爐。自是姦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 錢。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 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于資 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 人曰:「是於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已 而果然。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 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後濟遠 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復置。 按《鄭戩傳》:戩知并州, 初,兵興,用不足,河東行鐵錢,山多灰鐵,鼓鑄利厚,重 辟不能止。戩乃請三當一,令既下,兵民相扇動,數千 人邀走馬承受訴,承受中貴人不能遏,又群譟州門, 守門者拒不得入。戩聞,悉召至庭下,推首謀者數千 人,黥隸他州,事乃定。

英宗治平 年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興州鑄錢三萬緡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中,饒、池、江、 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卭、興三州鑄大鐵 錢二十七萬緡。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 百七十萬緡」,而嘉、卭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 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神宗熙寧 年詔以同華二州所積小鐵錢賜河東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

熙寧二年,詔置「交子務」於潞州,既而罷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壬子,置交子務。 按 《食貨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 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於潞州,轉 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 之。」

熙寧四年,皮公弼請以舊銅鉛鑄錢,詔聽之,令陜西 行「交子法」,尋罷。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癸亥,罷陜西交子法。」

按《食貨志》:「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

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請以舊銅鉛盡鑄。詔聽之。 自是折二錢遂行於天下。京西轉運使吳幾復建議, 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於淮南,若由襄、 郢轉致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神宗 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寢。 又按《志》,四年復行 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 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 幾竟罷。

熙寧五年,交子始有「兩界。」罷陜西交子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交子二十 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 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類。交子有兩界自此始。 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大賤,既而竟無實錢,法 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 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陜西交子法。按罷陜西交子法疑即本紀載入四

《年事志》系「五年」 ,或訛

熙寧六年,詔京西等路置鑄錢監,又詔禁私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秋七月乙巳,詔京西、淮南、兩 浙、江西、荊湖等六路各置鑄錢監。 按《食貨志》:「詔京 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 十五萬緡,餘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又 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 陸回遠」,增提點之官。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詔「惠州 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