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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錢逐監錢數:

在城、朱陽兩監:虢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阜民、洛南兩監商州各十二萬五千貫。

威遠鎮。通遠軍滔山鎮。岷州兩監,共二十五萬貫。 嘉州,二萬五千貫。

卭州,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貫; 《興州》,四萬一千貫。

銅錢一十三路行使。

開封府界: 「京東路。  京西路。  河北路。 淮南路。  兩浙路。  福建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荊湖南路。 荊湖北路。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銅、鐵錢兩路行使。

陝府西路。 河東路。

鐵錢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 梓州路。 利州路。 夔州路。

右元豐間畢仲衍所進《中書備對》,言「諸路銅鐵錢監 與所鑄錢數目及行使地分詳明」,今錄於此。蓋比國 初至景德中,則銅錢增九監,而所鑄增三百餘萬貫, 鐵錢增六監,而所鑄增六十餘萬貫云。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申鑄錢闌出之禁,罷增置鑄錢 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二月 戊寅,罷增置鑄錢監十有四 按《食貨志》:八年哲宗 嗣位,復申錢弊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 鼓鑄。詔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 皆罷之。」

哲宗元祐六年令陝西鐵錢東行人毋得過五千又立錢幣闌出及銅錢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陝西行鐵錢,至 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 患。元祐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 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

按:《文獻通考》:「六年,申錢幣闌出之禁,立銅錢出界徒 流編配首從之法。」

元祐八年,罷鑄折二錢,命公私專用鐵錢,「官帑銅錢 及陝西沿邊銅鐵錢悉運致內地,商旅願于陝西內 郡入銅錢者,定加饒之數。」又增嚴三路闌出之法,令 陝西復鑄小銅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五月丁亥,罷二廣鑄折二錢。 秋七月戊寅,令陝西沿邊鐵錢、銅錢悉還近地。八月 庚午,詔陝西復鑄小銅錢 按《食貨志》:「八年,命公私 給納貿易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致 內郡,商旅願於陜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於別路 者聽。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 京餘路四千。」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 京師,於諸州便換。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 投牒,乃輸於庫。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 務陳牒,即輦致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 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 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至是,乃復 增定加饒之數行焉。折二銅錢又定鉤致之法,初欲 復舊,止行於本路。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 予此,理亦非便。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 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陜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鉤致, 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乃令折二銅錢寬 所行地,聽行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 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餘路則禁,仍限 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 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數無上供者,所隸運司移發輸 京師。尋詔更鑄小銅錢。州東安撫、提刑司言:「項、絳州 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 二銅錢」,不通行,非便,乃聽行使如舊。供備庫使鄭价 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乃增嚴三 路闌出之法。

紹聖元年罷河東大銅錢增造成都路交子申銅錢出界之禁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春正月辛丑,罷河東大 銅錢。「十一月辛未,申嚴銅錢出外界法。」 按《食貨志》: 「交子,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陜西沿邊糴買及募 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 乏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按《文獻通考》: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 於陝西,而本路乏用,請更印製。」詔一界率增造十五 萬緡。是歲,通舊額書放百四十萬六千三百四十緡。 紹聖三年十二月癸酉,置施州鑄錢廣積監。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三年詔陝西銅錢在民間者悉送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豐間,銅鐵錢 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及後 銅錢日少,鐵錢滋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