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3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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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閏月甲申,置陝西、河東、河北、 京西監,鑄當二夾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立錢綱 驗樣法,崇寧監以所鑄御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 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詔頒其式於諸路, 令赤仄及鳥背,書畫分明。」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 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 鑄寖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 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凡為人 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廕贖。其 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 者不為止。」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 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慮冒法入東北也。今以江 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又按《志》:四年,令 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并 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併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 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 故得免焉。

按,《文獻通考》:四年,尚書省言「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 者多」,乃詔廣南、福建路更不行使當十錢,有者兌換 於別路行使,其本路別鑄小平錢。以閩、廣係出銅處 故也。又詔荊湖、江、浙當十錢並改作當五錢。

崇寧五年,詔「諸路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送官, 償以小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兩浙盜鑄 尢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 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 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 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 及招置錢戶並停。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 平」錢: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 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通寶錢,所鑄未 多,在官者悉封椿,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旋復詔 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陜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 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時錢弊苦重,條序不 一,私鑄日甚,御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 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 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 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未幾,詔當十錢止行於京師、 陝西、河東、河北,俄并畿內用之,餘路悉禁,期一季送 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 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 法。」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 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弊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 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於官,冒法私販。始令四輔、畿 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水陸所由,官 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 差定罪法。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 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 易之。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 小平錢輒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 京者,一依當十錢法。御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 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 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 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又按《志》:五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 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 印,改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 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鑄當十錢頒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又鑄夾錫錢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張茂 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 出。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 錢自投,如自首法。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 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御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 尋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 畿鑄錢司」為名。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 式》頒行諸路。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 之,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 外。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會有 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初遣李孝壽, 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澤 仁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於是頒 行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 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 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 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 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緡,州縣稽於施行,監 司失察,不以赦原。」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