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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 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 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又按《志》,初蔡京主行夾錫 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其法,以 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 又半之。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 欲用其言,會罷政。大觀元年,京復相,遂降錢式及錫, 毋於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 鑄《小平錢》,復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 寧,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又按《志》: 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 寧,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 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 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 並更為錢引。

大觀二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以鑄當十之五分鑄 小平錢。申嚴私鑄之禁。又詔永興軍更置錢引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令江、池饒 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申嚴私 鑄之法。即託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 以違制論。載御物者同之。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鐵 錢行於興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 錢入蜀。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 錢一。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又按《志》,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

又按《志》:二年,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 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 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 大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 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 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 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 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特 坐遠謫。

大觀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罷東南所鑄夾錫錢。 又詔錢引止如「天聖」額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二月己亥,罷東南鑄夾錫 錢。 按《食貨志》:「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 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 海縣鎮等皆禁。」時蔡京復罷政矣。 又按志:三年,京 復罷政,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

又按《志》,「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

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

大觀四年,罷鑄當十錢及夾錫錢,許陝西鐵錢入蜀, 以四川封樁錢為「成都務本。」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罷改鑄當十錢。 二月庚辰,罷京西錢監,壬辰,罷河東、河北、京東鑄夾 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 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 為害久矣。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 交易得錢,必太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餘錢又 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自當十錢行,以一 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 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臣今欲借 內庫并密院諸司封樁紬絹、金銀并鹽鈔,下令折十 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 毋更用。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 三行用。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利州 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 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又流 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陜西。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 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詔許陜西鐵錢入蜀仍 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又按志,四 年,并河北、河東、京東等路夾錫錢皆罷之,所在監院 皆廢,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 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又按《志》,四年,假四川提舉諸 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政和元年以當十錢作當三為定制又戶部請錢引勿減數收市新引給換聽易錢儲為本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夏四月乙卯,罷陜西、河 東鑄夾錫錢。五月戊辰,改當十錢為當三。 按《食貨 志》: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今諸 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 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 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姦猾之民,規 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 增價。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 並作當三,以為定制。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 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又按《志》:元 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 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