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3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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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 錢同之。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 切責其非坐貶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 鐵錢復行,與夾錫並用,慮姦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 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於 一兩月之間。今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 非人情。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如 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詔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 置偏州。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 從其便。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知 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并知 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時關中錢甚輕,夾錫 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 又按《志》,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 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 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 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 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 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 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 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 換之餘,如舊鬻之,或於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 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

政和二年,復鑄「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蔡京復得 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復 鑄如故,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 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夾錫錢既復推行,錢 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凡 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 人「告論,以法懲治。」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 給者,或不免於告罰。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 並聽通行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 慮,流轉諸路。

政和四年,罷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毋更行 用,致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給。鄭居 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 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尋詔河 東、陝西外,餘路並罷。」俄詔并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 舊法鼓鑄。

政和六年五月丁酉,廢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重和元年復京西錢監權罷鑄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十二月戊寅朔,復京西 錢監。 按《食貨志》:「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 中糴買,用之通流。復命鼓鑄,專給關中。夾錫行,小民 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 貶焉。」

宣和 年令饒贑錢監鑄小平錢又令江池饒錢監改鑄當二錢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當十錢行抵

冒者多。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凡以私錢得罪,有司 上名數,亡慮十餘萬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時 御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乃令 饒、贑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 損其鉛。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 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乏。 按《宗室傳》:「子淔,燕 王」五世孫,除陜西轉運副使。初,蔡京鑄夾錫錢,民病 壅滯。子淔請鑄小鐵錢以權之,因《範格》以進,徽宗大 說,御書「宣和通寶」四字為錢文。既成,子淔奏令民以 舊銅錢入官易新鐵錢,旬日易得百餘萬緡。帝手札 以新錢百萬緡付五路均糴細麥,命子淔領其事。民 苦限迫,詣子淔訴者日數百人。子淔奏請寬其期,民 便之。會蔡京再相,言者希京意,論子淔亂錢法,落職 奉祠。

宣和六年,諸阬冶鑄錢皆定常額,選提點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阬冶之 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 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 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阬冶司毋預焉。」時江淮荊浙 等九路,阬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 百餘萬緡。五月,詔阬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 法,「崇寧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其江、淮等路阬 冶官屬如熙豐員數,餘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 點官。」

宣和七年二月甲辰,復置鑄錢監。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欽宗靖康元年罷鈔旁定貼錢及陝西用銅錢罪例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奏,正月甲申,罷鈔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