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3 (1700-1725).djvu/111

此页尚未校对

貼錢。 按《食貨志》,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 徒二年,配千里法。 又按《志》,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 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 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 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 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 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 今引價復平。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壬辰鑄建炎通寶錢庚戌始通當二大錢于淮浙荊湖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二年。六月乙卯。卭州鑄錢。增印錢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元年鑄紹興錢造關子召商人於榷貨務請錢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八月壬午鑄紹興錢冬十月壬午初置見錢關子招人入中以給軍食 按

《食貨志》: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 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 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 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 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紹興 年,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江、池、饒州、 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 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 建炎經兵,鼓鑄皆廢。紹興初,併廣寧監於虔州,併永 豐監於饒州,歲鑄纔及八萬緡。以銅、鐵、鉛、錫之入,不 及於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 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時范汝為作亂,權罷 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紹興 年,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張浚傳》,浚為川陜宣撫 處置使。紹興中,任趙開為都轉運使。 按《趙開傳》,張 浚以知樞密院宣撫川蜀,以開為隨軍轉運使。成都 府法於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官買銀絹,聽 民以錢引或銅錢買之。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引 折納,官支出亦如之。民私用引為市,於一千并五百 上許從便增高其直,惟不得減削。法既流通,民以為 便。初,錢引兩科,通行纔二百五十萬有奇,至是,添印 至四千一百九十餘萬,人亦不厭其多,價亦不削。宣 司獲偽引三十萬,盜五十人,浚欲從有司議,當以死, 開白浚曰:「相君誤矣。使引偽,加宣撫使印其上即為 真,黜其徒使治弊,是相君一日獲三十萬之錢,而起 五十人之死也。」浚稱善,悉如開言。

紹興三年,禁銅錢出中國,省泉司官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十一月「甲戌,禁以銅錢出中 國。」

按《文獻通考》:「三年,劉大中宣諭江南,歸言泉司官吏 之費,歲十三萬緡,請省官屬,從之。」

紹興五年閏月丙辰,罷福建鑄錢,令轉運、坑冶司辦 集。六月丁未,併饒州鑄錢司於虔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六年,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復罷之,令榷 貨務印造關子,禁民銷毀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甲辰,置行在交子務,印 交子錢,引給諸路,令公私同見錢行用。五月甲午,禁 銷錢及私鑄銅器。 按《食貨志》:六年,詔置行在交子 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寖失本意,改為 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 儲見錢,印造關子。 又按志: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 私鑄「銅器者徒二年。」贑、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 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 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

紹興七年五月己丑,禁四川增印錢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八月己巳,命陝西復行鐵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前宋時。川陜皆 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 復行鐵錢。」

紹興十年三月戊子,「增印錢引五百萬緡付宣撫司 市軍儲。」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復鑄新錢,鍊膽銅鑄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韓球為 使,復鑄新錢,興廢坑冶,至於發冢墓,壞廬舍,籍冶戶 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

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無銅可輸者,至鎔錢為銅,然所鑄亦纔及十萬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