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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十五年秋七月戊申,復置利州鑄錢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五年「置利州 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

紹興二十二年,復嘉、卭二監,鑄小平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復嘉 之豐遠,卭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 紹興二十三年,減利州歲鑄錢,令鑄折二折三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乙酉,減利州歲 鑄錢為九萬緡。」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 折二錢,後又鑄折三錢。

紹興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出版《漕錢》為「鑄本」,復置鑄錢監及泉 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秋七月己巳,復饒、贑、韶 三州鑄錢監。八月庚申,復置提領諸路鑄錢司於行 在,以戶部侍郎榮薿領之」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出 版,漕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復饒、 贑、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 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復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 置官屬二員。 按《洪遵傳》:「遵拜起居舍人,論者欲復 鄱陽、永平、永豐兩監鼓鑄,詔給、舍議。遵曰:唐有鼓鑄 使,國朝或以漕臣兼領,或分道置使,釐為三司。自中 興來,置都大提點,官屬太多,動為州縣之害。間者亟 行廢罷,又無一定之論。初委運使,又委提刑,又委郡 守貳,號令不一,鼓鑄益少,竊以為復置便。」

紹興二十八年,大索民間銅器,付鑄錢司,命官提領 鑄錢,定銅錢出界罪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 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八月壬寅,命戶 部侍郎令詪提領諸路鑄錢。九月辛未,定銅錢出界 罪賞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出御府銅器千五百事 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 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

紹興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置諸路 提點鑄錢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丁卯,「命印給三總 領所見錢公據關子,許商人入納。」六月辛未,復置江 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官。 按《食貨志》: 「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 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 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 半入納。 又按《志》: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 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筭請茶鹽香 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以李植提點鑄錢公 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餘萬 緡,皆至道以後數也。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 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諸道拘 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然拘者 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 為額。又明年纔鑄及十萬緡。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 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歲費 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 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 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 十五六萬緡耳。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 分入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 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 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每當 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 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紹興三十年,定鑄錢司歲鑄錢數,命錢端禮造會子, 復出見錢關子,聽商賈請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五月「丙戌,定鑄錢司歲鑄 五十萬緡。六月庚戌,復出諸軍見錢關子三百萬緡, 聽商賈以錢銀請買。」 按《食貨志》:「三十年,戶部侍郎 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 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

紹興三十一年,行新造會子,改隸會子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秋七月乙未,行新造會 子於淮浙、湖北京西諸州。」 按《食貨志》,三十一年,「詔 會子務隸都茶場。」

紹興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定偽 造會子法。」

犯人處斬,賞錢千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會子 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 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 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