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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鑄錢司淳熙二 年併贑司歸饒州。 又按《志》: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 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 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 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 之理。上曰「善。」

淳熙三年,定鑄錢歲額。詔「第三、第四界會子各展限 三年。」又有司請添紙料造楮,嚴禁偽造。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十二月丁酉,定鑄錢司歲鑄 額為十五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 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 百萬貯南庫。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 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者纔 二百萬耳。 又按志: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 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 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 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 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製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 迨十七界之更印,以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 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 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 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 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 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 淳熙五年,禁砂毛錢及兩淮銅錢,令舒州、蘄州增鑄。 尋以黃洽言,詔除之。又以蜀引額多,不令再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秋七月癸未,禁砂毛錢。十二 月丙午,禁兩淮銅錢,復行鐵錢。 按《食貨志》:五年,詔 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 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如更增鑄,優與推賞。御史黃 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舒、蘄歲鑄四十 五萬,不易為也,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詔除之。 又按《志》,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 再增。

淳熙六年冬十月庚子,四川行「當三大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令京西州軍用鐵錢及會子。立舒、蘄二州 鑄錢額。詔「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又造會子收 換破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卯,詔京西州軍並 用鐵錢及會子。民戶銅錢,以鐵錢或會子償之,滿二 月不輸官,許告賞。五月戊寅,詔舒蘄二州鑄錢歲以 四十五萬貫為額。 按《食貨志》:七年以十八界與十 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 又按志:七年,詔會 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 淳熙八年,減舒州鑄錢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以舒州水 遠,薪炭不便,減鑄錢額五萬貫。」

淳熙九年。禁廣泉明秀漏泄銅錢。減舒州鑄錢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詔廣泉明 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 又按志。九年又減舒州鑄 錢額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

淳熙十年,禁行鐵錢,降會子,收銅錢,併舒州鑄錢監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九月丁亥,禁內郡行鐵錢。十 一月乙丑,降會子,收兩淮銅錢。」 按《食貨志》:十年,併 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

淳熙十一年,以會價課其官吏,又印給會子,收換舊 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以會價 增減課其官吏。 又按志,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 創於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詔 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漕、總領言:「乞印給 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 轉通快,經久可行。」從之。

淳熙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詔舒、蘄 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淳熙十三年。定造用偽會罪例。立湖廣會子界限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九月乙巳。詔偽造會子。凡 經行用。並處死 按《食貨志》。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 以三年為界。

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請鑄鐵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四川餉 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藉鐵錢稱提,止有利州 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卭州惠 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今大安軍淳熙、 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 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餘萬斤,乞從鼓鑄。」

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造第十界定年限又梁總奏乞別樣制作印造會子收換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