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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道二年,有司 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復出,採鍊大獲 而皆良焉。請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 眾庶共之』。」不許。

仁宗   年南劍州請發石碑等銀礦不許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澠水燕談錄》。仁宗朝南 劍州上言。石碑等銀礦可發。上謂三司使曰:「但不害 民。則為國利。或於民有害。豈可行也。」上之恤愛元元 至矣。

英宗治平 年諸州坑冶皆置吏主之歲得銀視皇祐增九萬五千有奇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 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 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 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銀二十一萬 九千八百二十九兩。」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 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 者六十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虢、秦、鳳、 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 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 四,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 十四。

神宗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銀二十一萬兩有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 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 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元 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 兩。

徽宗崇寧三年二月庚申令天下坑冶金銀復盡輸內藏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二年詔坑冶方檢視而私淘取者以盜論陝西坑冶改併入轉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觀二年,詔:「金 銀阬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阬冶 舊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 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 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舉 陝西阬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三年詔陝西措置官兼川路金銀阬冶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三年。尚書 省言「陝西路阬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阬 冶興廢。慮失利源。」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阬 冶所收金、銀、銅、鉛錫、水銀、朱硃物數。令工部置籍籤 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 鉤考。然所憑惟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 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 之數。

欽宗靖康元年春正月丙子括借金銀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三年八月己亥減福建廣南歲上供銀三之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立阬冶官歲收買銀轉官推賞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隆興二年阬冶

監官歲收買銀及十萬兩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 祖額增銀十萬兩,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 內之數減半推賞。

乾道二年比較金銀銅冶歲入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 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 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 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 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 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治一百九,廢者 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 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酉立金銀出界罪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春正月壬申,蠲夔州路上供金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九月乙未。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為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三年二月丁酉申嚴錢銀過淮之禁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慶元二年以歲入虧額三宮諸費皆一分支銀二分支會子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元二年,宰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