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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等處銀場提舉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令江西銀場,「自今從實辦 課,不為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 「冬十月辛巳,江西行省臣言,銀場歲辦萬一千兩而 未嘗及數,民不能堪命,自今從實辦之,不為額。」

成宗元貞元年罷福建銀場提舉司立江淛洞冶轉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三月戊午,罷福建銀場 提舉司,其歲額銀以有司領之。十一月辛巳,立江淛 金銀銅冶轉運使司。」

元貞六年八月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罷建康金銀冶轉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三年立上都中都及雲州朝河等處銀冶提舉司又以尚書省臣言增辦新礦銀課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六月「己酉,立上都、中都 等處銀冶提舉司,秩正四品。尚書省臣言,別都魯思, 云雲州朝河等處產銀,令往試之,得銀六百五十兩。 詔立提舉司。十一月辛巳,尚書省臣言,上都中都銀 冶提舉司達魯花赤別都魯思,去歲輸銀四千二百 五十兩,今秋復輸三千五百兩,且言復得新礦銀當 增辦,乞加授嘉議大夫。」從之。

仁宗延祐三年李允直包河南銀場課銀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銀在河南者,延 祐三年,李允直包羅山縣銀場課銀三錠。」

延祐四年,立遼陽銀冶提舉司,又聽李珪等包河南 銀洞課銀。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銀在遼陽者,延 祐四年,惠州銀洞三十六眼,立提舉司辦課;在河南 者,延祐四年,李珪等包霍丘縣豹子崖銀洞課銀三 十錠,其所得礦,大抵以十分之三輸官。」此銀課之興 革可考者然也。

延祐七年三月庚寅,英宗即位。秋七月辛丑,以「遼陽 金銀冶歸中政院。」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罷上都等處金銀冶聽民採鍊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春正月壬寅,罷上都、雲 州、興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雞鳴山、房山、黃蘆三汊 諸金銀冶,聽民採鍊。」

泰定帝泰定二年除江淮刱科包銀聽民採鍊永興銀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閏月壬子朔,詔除江 淮創科包銀。壬申,罷永興銀場,聽民採鍊,以十分之 二輸官。」

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金銀冶歸中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夏四月戊午禁偽造金銀器皿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二年夏四月丙午朔全寧民王脫歡獻銀礦詔設銀場提舉司隸中政院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二年五月己卯罷菰兒棚等處金銀場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太祖洪武三十年衛校丁成獻策採取河南陝州銀礦不許

按《實錄》,洪武二十年正月丙子,府軍前衛老校丁成 言:「河南陝州地有上絞、下絞、上黃塘、下黃塘者,舊產 銀礦,前代皆嘗採取,歲收其課。今錮閉已久,採之可 資國用。」上謂侍臣曰:「凡言利之人,皆戕民之賊也。朕 聞元時,江西豐城民告官採金,其初歲額猶足,取辦 經久,民力消耗,一州之人卒受其害。蓋物產有時而」 窮,歲額則終不可減。有司貪為己功而不以言,朝廷 縱有恤民之心而不能知。此可以為戒,豈宜效之?

成祖永樂十九年差御史監生人等閘辦福建浙江銀課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銀課之例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奏准、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 銀課。每年各處會合。止解二次。各輪委官一員護送。」

英宗正統三年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仍定軍民私煎銀礦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 其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 家口遷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問者,量調附近官軍 勦捕。」

正統五年,定浙江、福建偷穵銀坑之罪,首從各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