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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一,朝廷虛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令該部會議 歲祿之數,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 各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巡撫江西侍郎 趙新亦言:「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歲齎 金帛於通津之處,易米上納。南京設遇米貴,其費不 貲。今行在官員俸祿,於南京支給,往返勞費,不得實 用。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類銷成錠,運赴 京師,以准官員俸祿。」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 請。至是,行在戶部復申前議。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 書胡濙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於陝西,每鈔二貫五 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 石;絹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隨所產,民 以為便。後又行於浙江,民亦便之。」上遂從所請,遠近 稱便。然自是倉廩之積少矣。二年二月甲戌,命兩廣、 福建當輸南京稅糧悉納白金,有願納布絹者聽。於 是巡撫南直隸、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倉儲積有 餘。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通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蘇、 松、常三府,將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 賣銀准折官軍俸糧。三年四月甲寅,命糶廣西、雲南、 四川、浙江陳積倉糧,遂令軍民無輓運之勞,而囷庾 免陳紅之患,誠一時之便計也。自折銀之後,不二三 年頻有水旱之災,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賑凶 荒者,謂之「義民」,詔復其家。至景泰間,納粟之例紛紛 四出,相傳至今,而國家所收之銀,不復知其為米矣。 《唐書》言天寶中,海內豐熾,州縣粟帛舉巨萬。楊國忠 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餘九年食。今天下太 平,請在所出滯積,變輕齎,內富京師。又悉天下義倉 及丁租地課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當日諸臣之議 有類於此。踵事而行,不免太過。相沿日久,內實外虛。 至崇禎十三年,郡國大祲,倉無見粟,民思從亂,遂以 亡國。宣德中,以邊儲不給,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其 例不一。正統三年八月,從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 改於本處納銀,解邊易米。雜犯死罪者,納銀三十六 兩,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五等一 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此今日 贖鍰之例所由始也。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撫直 隸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處被災,恐預備倉儲,賑濟 不敷,請以折銀糧稅悉徵本色,於各倉收貯,俟青黃 不接之際,出糶於民,以所得銀上納京庫,則官既不 損,民亦得濟。」從之。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所以為一 代能臣也。又偽銀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 甚,非直紿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濟南人家專造此 種偽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 也。《律》:「凡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 使者,各減一等。」其法既輕,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 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漢時用黃金。孝景中 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造偽黃金與私 鑄錢者同棄市。武帝元鼎五年飲酎,少府省金,而列 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 斤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 己巳,詔偽作黃金者棄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 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 集眾決殺。今偽銀之罪,不下於偽黃金,而重於以鉛 錫錢交易。宜比前代之法,寘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 反樸也。」

銀部外編

《史記封禪書》:「蓬萊、方丈、瀛洲,此三神山者,金銀為宮 闕。」

《異苑》:「吳郡桐廬有徐君廟,吳時所立,左右有為劫盜 非法者,便如拘縛,終致討執。東陽長山縣吏李瑫,義 熙中遭事在郡,婦出料理過廟,請乞恩,拔銀釵為願。 未至富陽,有白魚跳落婦前,剖腹得所願銀釵,夫事 尋散。」

義熙中,虞道施乘車出行,忽有一人著烏衣逕來上 車,云令寄載十許里耳。道施試視,此人頭上有光,口 目皆赤,面悉是毛,異於始時。既不敢遣,行十里中,如 言而去。臨別語道施曰:「我是驅除大將軍,感汝相容。」 因贈銀鐸一雙而滅。鐸或作環

《述異記》:桂陽郡有銀井,鑿之轉深。漢有村人焦先,於 半道見三老人,遍身皓白,云「逐我太苦,今往他所。」先 知是怪,以刀斫之。三翁各以杖受刀,忽不見。視其斷 杖是銀,其井後遂不生銀也。

《稽神錄》:中和末有明經李生應舉如長安,途遇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