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九十六,鐵山五,錫山二,鈆山四,汾州礬山七。麟德 二年,廢陝州銅冶四十八。」
元宗開元十七年禁私賣銅及以銅為器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開元十七年 八月,「禁私賣銅、鉛、錫。敕以人間多盜鑄錢,始禁私賣 銅、鉛、錫及以銅為器皿,其采銅、鉛、錫者,官為市取。」
代宗大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德宗貞元九年張滂請禁銷錢為銅器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貞元九年春 正月。鹽鐵使張滂奏。「姦人銷錢為銅器以求贏。請悉 禁銅器。銅山聽人開采。無得私賣。」
憲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銅器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文宗 年天下歲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文宗病幣輕錢 重,詔方鎮縱錢穀交易。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 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玨請加鑪 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天下銅坑五十,歲 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舊唐書食貨志》:「文宗問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宰 臣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但且禁銅,不可遽變其法,法 變即必擾人。」李玨曰,今請加鑪鑄錢,他法不可先有 止令州府禁銅為器。當今以銅為器而不知禁,所病 者,制敕一下,曾不經年,而州縣因循,所以制令相次 而視之為常。今自淮而南至於江嶺,鼓鑄銅器,列而 為次,州縣不禁。市井之人逐圭刀之利,以緡範為他 器。鬻之售利,不啻數倍。是則禁銅之令,必在嚴切,斯 其要也。
武宗會昌 年李郁彥請以銅佛像鐘磬等皆歸巡院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廢浮屠法, 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鐘、磬、鑪鐸皆歸巡院,州 縣銅益多矣。」
宣宗大中 年天下歲率銅六十五萬斤有奇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復河湟,廢 銅冶二十七,天下歲率銅六十五萬五千斤。」
後唐
明宗長興三年三月河府奏重開廢銅冶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私造銅器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初唐世天下鑄錢有三十六冶,喪亂以 來皆廢絕,錢日益耗,民有銷錢為銅器者,故禁之。」
後周
世宗顯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頒銅禁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顯德二年九月,敕立監采銅鑄錢,惟法 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鈸鐸之類聽留外。民間銅器、佛 像,五十日內輸官受直,過期匿五斤以上,罪死不及 者,論刑有差。謂侍臣曰:「佛以善道化人,苟志於善,斯 奉佛矣。彼銅像豈所謂佛耶?且吾聞佛志在利人,雖 頭目猶捨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顯德五年秋七月乙酉。水部員外郎韓彥卿市銅於 高麗。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顯德六年,高麗王昭遣使者貢銅五萬斤。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六年春正月,高麗王昭遣使者 來。」 按《高麗傳》:「其地產銅銀。周世宗時,遣尚書水部 員外郎韓彥卿以帛數千匹市銅於高麗以鑄錢。六 年,昭遣使者貢黃銅五萬斤。」
宋
太祖開寶三年詔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三月己丑禁江南諸州銅許契丹互市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二年有司請置官掌鳳州銅礦不許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二年,有司 言「鳳州山銅礦復出,採鍊大獲而皆良焉。請置官署 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
英宗治平 年諸州阬冶皆置吏主之歲得銅視皇祐增一百八十七萬斤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 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 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 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銅五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