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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八百三十四斤。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 冶有餘。」既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 六十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饒、信、虔、建、漳、 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皆 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銅增一百八十七萬。

神宗熙寧五年二月壬戌詔罷陝西遞運銅鍚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銅千四百六十萬斤有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 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 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元 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 十九斤。」

元豐七年,復開銅禁。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戶部尚書 王存等請復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歲阬冶凡 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哲宗紹聖元年以許天啟管陝西銅冶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聖元年,戶部 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寖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 民不習烹採,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 擇地興治。」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阬冶事。

元符三年以許天啟所領阬冶收銅數少罷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符三年,天啟 罷領阬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阬冶合為一 司,而漕司兼領。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 制,乃請川陝京西路阬治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 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阬冶。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 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 費」繁多。故罷之。

徽宗崇寧元年詔川陝京西而外常平司同管膽銅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提舉 江淮等路銅事游經言,「信州膽銅古阬二,一為膽水 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 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 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阬冶,自川陝、京西之外, 並令常平司同管幹,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 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

崇寧四年。以廣東漕臣王覺收銅增額。遂增其秩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廣東漕臣 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 收銅比祖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 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澤阬冶名數。令監 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併亦令 具注。」上於《虞部》。

宣和元年相州安陽置銅冶村監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十月, 復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 磁州固鎮兩冶餘刱置冶並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 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

高宗紹興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立阬治官歲收買銅錫轉官推賞之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隆興二年,阬冶 監官歲收買銅、錫及四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 歲比祖額增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 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乾道二年比較金銀銅冶歲入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 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 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 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 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 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 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 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寧宗慶元三年閏月甲戌內出銅器付尚書省毀之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銅鐵冶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買撲隨處銅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 年。李炳請停每歲令夫匠過界採銅從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明昌中監 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 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不惟多費。復恐或生邊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