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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採鍊。從之。」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庚申罷銅鐵阬治所役民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九月庚午阿合馬等以軍興國用不足請禁私造銅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採遼陽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遼陽者,至 元十五年,撥採木夫一千戶,於錦瑞州雞山、巴山等 處採之。」

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採「益都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益都者。至 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於臨胊縣七寶山等處採之。」 至元十七年。春正月丙午。詔括江淮銅。及銅錢銅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煽煉澂江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銅在澂江者,至 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於薩矣山煽煉,凡一十有一 所。」

成宗大德元年詔減雲川銅冶課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大德元年。雲川 聚陽山等冶言礦石煽煉銅貨不出。詔減其課額。 大德二年二月乙酉。罷建康銅冶轉運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十二月乙丑置中端司冶銅五十萬斤作壽安山寺佛像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二年以張理為銅冶場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二年三月「戊辰,中書省臣 言,張理獻言,饒州、德興三處,膽水浸鐵,可以成銅,宜 即其地各立銅冶場,直隸寶泉提舉司,宜以張理就 為銅冶場官。」從之。

太祖洪武二十年秦逵請令郡縣收民間廢銅鼓鑄不許

按《實錄》,洪武二十年四月,工部右侍郎秦逵言,「寶源 局鑄錢乏銅,請令郡縣收民間廢銅,以資鼓鑄。」上曰: 「鑄錢本以便民,今欲取民廢銅以鑄錢。朕恐天下廢 銅有限,斯令一出,有司急於奉承,小民迫於誅責,必 至毀器物以輸官,其為民害甚矣。姑停之。」

憲宗成化五年定四川軍民偷採白銅問罪之例

按《明會典》、「凡銅鐵課。成化五年奏准四川地方軍民 偷採白銅者,為首枷號一個月,依律問罪。官軍原管 事者帶俸。原帶俸者守哨。」

成化十七年令「封閉南州銅場」,仍嚴「私販銅貨出境 之律。」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場,免徵銅 課。其私販銅貨出境,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 軍。」

成化二十年定「寧州等處軍民客商偷採銅礦、私煎 販賣究治」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雲南寧州等處軍民客商,有偷 採銅礦,私煎及潛行販賣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皇清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

本朝因山澤所產,聽民採取輸稅,間或開礦採辦。

「隨即封閉。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年題准、四川黎漢紅卜苴二洞白銅舊廠」 、令民開採輸稅。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八年覆。」

准:「產銅鉛處,任民採取,徵稅二分,按季造報;八分,聽民發賣。得稅多者,道廳州縣官議敘。上司誅求逼勒者,查出議處,先儘地主報名開採。地主無力,許本州縣民採取,雇募鄰近州縣匠役。如別州縣人越境採取,及衙役攪擾,俱照光棍例,分別首從治罪。有墳墓處,不許採取。倘有不便,督撫題明停止 。」 又覆准:河南「涉縣聽民採取銅鉛,照例抽稅。」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九年題。」

《准》「浙江富陽等處、任民採取銅鉛、照抽稅例、按季造報 。」 又覆准、湖廣衡永府屬產銅鐵錫鉛處、招民開採輸稅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十年停。」

止浙江富陽等縣開採銅鉛。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二十三年」、

覆准:出產銅鉛地方,停其收稅,任民採取。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