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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地產鐵,卝置採煉者三百戶,隨賦供納。」以諸阬冶 多在國東,故東京置戶部司,長春州置錢帛司。太祖 征幽薊,師還,次山麓,得銀、鐵卝,命置冶。

聖宗統和四年南京留守奏增鹽鐵錢折絹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四年,南京留守奏,「百姓歲輸 三司鹽鐵錢折絹不如直。詔增之。」

興宗重熙二年十二月己酉禁夏國使沿路私市金鐵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八年十一月禁南京不得私貨鐵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清寧十年十一月庚辰。詔南京不得私貨鐵。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咸雍六年十一月乙卯禁鬻生熟鐵於回鶻阻卜等界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祖開寶五年春正月壬辰朔禁鐵鑄浮屠及佛像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淳化四年五月戊申罷鹽鐵戶部度支等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三年三月真宗即位夏四月丁未罷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六年六月丁亥復鹽鐵度支戶部副使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十二月癸卯廢兗州鐵冶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 年諸州阬冶皆置吏主之歲得鐵視皇祐增百餘萬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率山澤之利 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 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 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 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 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皇祐中,歲得鐵七百二十 四」萬一千斤。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 餘。既而山澤興廢,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六十 有八,而諸州阬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徐、兗、鳳翔、陜、 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英、韶、渠、合、資二十 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皆置吏主之。是 歲,視《皇祐》鐵增百餘萬。

神宗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鐵五百五十萬斤有奇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令近阬冶坊郭鄉村并淘採烹鍊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

「阬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至 元豐元年,諸阬冶總收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 斤。

徽宗政和六年詔令廣東路鐵官悉市以浸銅江東西福建兩浙漕臣皆領阬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十二月,廣 東漕司言:「本路鐵場阬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 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餘無他用。」詔令官悉市以廣 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尚書省奏:「五路阬冶已 有提轄措置專司,及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 餘路請並令監司領之。」於是江東西、福建、兩浙漕臣 皆領阬冶。

政和八年。諸路鐵倣茶鹽榷鬻。仍復諸路阬冶提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令諸路鐵 倣茶鹽法榷鬻。置鑪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 者聽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禁 之。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鄆青等州 歲製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菜蕪二監 鐵」少不能給,請鐵從官興煽,所獲可多數倍。自是官 榷鐵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其後,大觀初,入 內皇城使裴絢為涇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 之言:「石河鐵冶既令民自採鍊,中賣於官,請禁民私 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 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 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政和初,臣僚言: 「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 冶戶未償之錢,收其已鍊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 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並官監,其利不貲,而河 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入 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 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於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 錢俱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監 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餘止為鑄瀉之地,屬 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 字號,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 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