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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 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併諸路詳度之旨不行。至 是臣僚復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於官, 然農具器用,從民鑄造,卒如舊法。四月,廣東廉訪黃 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貨」司立「阬 冶金銀等歲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 虛託其名,發毀民田,騷動邀販。」詔政和六年所立額 並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十一月,復諸路元 罷提舉阬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 置。

孝宗乾道 年諸路鐵冶歲入八十八萬斤有奇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南渡阬冶廢興 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 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 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 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八,廢者二百 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 奇,《乾道》歲入八十八萬三百斤有奇。

光宗紹熙二年八月甲申寬兩浙榷鐵之禁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海陵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檢視隨路鐵冶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章帝泰和  年李復亨奏請產鐵處募工置冶從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泰和時李 復亨奏民間銷毀農具,以給軍器,臣切以為未便。汝 州魯山、保豐、鄧州南皆產鐵,募工置冶,可以獲利,且 不厲民,從之。」

元初,立鐵課、鐵引及禁冶私鐵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元初鐵課,各省皆有,鐵之等亦不一, 有生黃鐵、生青鐵、青瓜鐵、簡鐵每引二百斤,鐵法無 引。私販者比私鹽減一等,杖六十,鐵沒官,內一半折 價付告人充賞。偽造鐵引者,同偽造省部印信論罪, 官給賞鈔貳錠,付告人。監臨正官禁治私鐵不嚴,致 有私鐵生發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別議」 黜降。客旅赴冶支鐵,引後不批月日,出給,引鐵不相 隨,引外夾帶,鐵沒官。鐵已賣,十日內不付有司,批納 引目,笞四十。因而轉用,同《私鐵》法。凡私鐵農器鍋金 刀鎌斧杖,及破壞生熟鐵器,不在禁限。江南鐵貨及 生熟鐵器,不得於江淮以北販賣,違者以私鐵論。

太宗八年歲丙申撥戶煽河東及檀景等處鐵冶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產鐵之所在腹 裡,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信、慶 元、台、衢、處、建寧、興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興、吉 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寶慶、 永全、常寧、道州;陜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大理、 金齒、臨安、曲靖、澂江、羅羅、建昌。」鐵在河東者,太宗丙 申年,立爐於西京「州縣,撥冶戶七百六十煽焉。」鐵在 檀、景等處者,太宗丙申年,始於北京撥戶煽焉。 九年歲丁酉立爐於交城縣。撥冶戶。煽河東鐵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鐵在河東者。太 宗丁酉年。立爐於交城縣。撥冶戶一千煽焉。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庚申罷銅鐵阬冶所役民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檀、景等處鐵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鐵在檀、景等處 者,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 中統三年,置諸軍鐵冶,敕武寧軍輸鐵。」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庚午,諸王塔察兒請 置鐵冶,從之。六月癸卯,敕武寧軍歲輸所產鐵。癸丑, 立小峪蘆子、寧武軍赤泥泉鐵冶四所。」

中統四年,「拘戶興煽各處鐵冶」,令歲輸鐵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領部阿合馬請 興河南等處鐵冶。從之。夏四月庚戌朔,以漏籍戶一 萬一千八百附籍戶四千三百於各處起冶,歲課鐵 四百八十萬七千斤。五月戊戌,以禮部尚書馬月合 乃兼領潁州光化互市,及領已括戶三千,興煽鐵冶, 歲輸鐵一百三萬七千斤,就鑄農器二十萬事,易粟 四萬石輸官。河南隨處城邑市鐵之家,令仍舊鼓鑄。」

按《食貨志》:「鐵在濟南等處者,中統四年拘漏籍戶。」

三千煽焉。 按《姦臣傳》:「阿合馬中統三年領中書左 右部,兼諸路都轉運使。明年,以河南鈞、徐等州俱有 鐵冶,請給授宣牌,以興鼓鑄之利。」

至元五年立河東鐵冶總管府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鐵在河東者,至 元五年始立洞冶總管府,七年罷之。」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減鐵冶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阿合馬等以國用不足,請鼓鑄鐵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