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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四年春正月壬子以中政院鐵冶歸中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戊子罷河南鐵冶提舉司歸有司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各省鐵課歲額有差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曆元年歲課 之數,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 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江西省二十一萬七 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湖廣 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河南省三千九百 三十斤;陝西省一萬斤。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 一」斤。

至順三年置山東益都等處鐵冶提舉司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至順三年。 置山東益都等處金銀銅鐵提舉司。

順帝元統二年十一月戊子濟南萊蕪縣饑罷官冶鐵一年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太祖洪武七年命置鐵冶凡一十三所歲課鐵共九百五萬二千斤有奇

按《春明夢餘錄》:「漢之濟邊,資於鹽鐵」,歷代因之,至明 置鐵不講矣,然國初時亦有故事可考。按洪武七年, 命置鐵冶所官,凡一十三所:江西南昌府進賢冶,歲 一百六十三萬斤,臨江府新喻冶,袁州府分宜冶歲 各八十一萬五千斤,湖廣興國冶歲一百十四萬八 千七百八十五斤,蘄州黃梅冶歲一百二十八萬三 「千九百九十二斤;山東濟南府萊蕪冶歲七十二萬 斤;廣東廣州府陽山冶歲七十萬斤;陝西鞏昌冶歲 一十七萬八千二百一十斤;山西平陽府富國、豐國 二冶歲各二十二萬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歲一十 二萬斤;潞州潤國冶、澤州益國冶歲各十萬斤,歲共 為九百五萬二千九百八十七斤。此」亦可助邊需。一 臂棄置不講,而日稅南畝,何也?

成祖永樂 年酌定炒鐵之役分配遠近

按《春明夢餘錄》:「磁州臨水鎮地產鐵,元時置鐵冶都 提舉,總轄沙窩等八冶,歲收鐵百餘萬斤。洪武時,廣 平府吏王允道欲如元故事,役民萬五千家,太祖以 其擾民,杖流之。蓋當時鐵冶十三處,俱以徒罪人犯 充炒鐵,不輕役民耳。永樂時,尚酌定煎鹽炒鐵分配 遠近,後鐵廢,并煎鹽法亦不行矣。」

英宗正統 年諭工部軍器之鐵止取足於遵化不必江南收買

按《春明夢餘錄》:「正統初,常諭工部,軍器之鐵,止取足 於遵化,不必江南收買。後復命虞衡司官主之」,則國 初諸官冶雖廢,而遵化鐵礦尚足供工部之用也。遵 化撫臣欲開鉛礦,竟阻於士紳而止。

武宗正德十四年奏准廣東鐵課令鹽課副提舉專管其行鐵諸弊悉照鹽法事例施行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奏准:廣東鐵稅置廠一所於 省城外,就令廣東鹽課提舉司正提舉專管鹽課,副 提舉專管鐵課,凡一切事宜,聽巡鹽御史總理。其惠 州、潮州、揭陽縣三處,及雷瓊等處行鐵地方,但有走 稅夾帶漏報等項姦弊,俱照鹽法事例施行。」

皇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

本朝因山澤所產,聽民採取輸稅,間或開礦採辦。

隨即封閉。凡銅、鐵、錫、鉛課、順治十四年覆准、「古北口、喜峰口、石匣等處產鐵」 、各設旗員撥丁淘取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凡銅、鐵、錫、鉛課,康熙十九年覆。」

《准》「湖廣衡永府屬產銅、鐵、錫、鉛處,招民開採輸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