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3 (1700-1725).djvu/76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服不會。

王昭禹曰:「王與后服不會,則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數拘也。世子則防其以奢侈而亂法,驕佚而敗禮,不可以無會與酒。正惟王及后之飲不會同意。」

《地官》「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 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以商賈阜貨而行布。」

鄭司農曰:「布謂泉也 。」 王昭禹曰:「貨資商賈而後阜,布資貨物而後行。蓋布者所以權百物而通之,貨苟不阜則布無所通,故必以商賈阜貨而行之。」

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鄭鍔曰:「凶荒札喪之際,民方困阨,苟市有征則物貴而民重困,故市無征。當是時民困於財,錢不乏則民蘇,故宜鑄作布泉也。周景王時鑄大錢。單穆公曰:『古者天降災戾,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救民,卒鑄大錢以勸農,贍不足,百姓蒙利焉。然則凶荒札喪而作布,乃救患之一術 』。」 陳及之曰:「市既無征則物聚多,物」 多則錢重,錢重則物反輕,非所以便商賈也。作布則物雖多而錢不重,商賈獲其利則來者多矣。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 府。」

鄭康成曰:「布,泉也 。」 王昭禹曰:「所斂之泉謂之布,所入之府謂之泉。蓋布言布利於外,泉言利出於一。」 孔 愚案:絘布,《胥師》所取其在次之布也。總布,肆長總斂在肆之布也。質布,質人所稅質劑者之布也。罰布,司市所舉犯市令者之布也。方貨入於市,胥師、賈師各居其次,辨物經市,其間有詐偽者,罰之以布出於次謂之「絘布」 ;貨入於肆,肆長隨其所貨之物,收其稅,總而計之,其數非一,謂之「總布。」 質人,賣儥之質劑,如今田宅牛馬,官給券以收稅,謂之「質布。」 《司市》於辟布等有犯於市,令舉而罰之,謂之「罰布。」 廛人正掌市廛之地,凡諸物邸舍之稅,廛人得以斂之。然廛人本斂廛布,亦兼斂五布者,欲使之知取以任地者,不可取其物之稅;取其物之稅者,不得取其地之稅。廛人所斂,必入於泉府,又將斂市之不售,與貨之滯於民者,雖取之,實予之,豈若後世因之以奪民之利哉?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 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

呂氏曰:「自泉府而上,凡貨事係之《鄉師》;自廩人而下,凡穀事係之《遂人》。以此見古賦錢於市,賦粟於野,故里布屋粟,固所有也 。」 鄭鍔曰:「考其名錢之意,曰泉者謂出於一孔,曰布者,謂其布散於天下,泉府所藏者錢,布不名布而名泉,蓋輕重斂散之權,出於公上,如泉之源當出一孔故耳。」

成王十三年太公望作九府圜法

按:《漢書食貨志》:「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詳 靡。」《記》云:「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

李奇曰:「圜即錢也,圜一寸而重九兩。」師古曰:「此說非也。」《周官》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金、職幣,皆掌財幣之官,故云九府。圜謂均而通也。

「《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

《孟康》曰:「外圜而內孔方也 。」 師古曰:「錢則以銖為重也。」

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故貨寶於金,利 於刀,流於泉,布於布,束於帛。

如淳曰:「名錢為刀者,以其利於民也。泉,流行如泉也。」

按:《通鑑前編》:「成王十有三年,作九府圜法。」

景王二十一年鑄大錢

按《國語》:景王二十一年,將鑄大錢。單穆公曰:「不可,古 者天災降戾,于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振救民。民患 輕,則為之作重幣以行之,于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 皆得焉。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于是 乎有子權母而行,小大利之。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 其資,能無匱乎?若匱王用,將有所乏,乏則將厚取于 民;民不給,將有遠志,是離民也。且夫備有未至而設 之,有至而後救之,是不相入也。可先而不備,謂之怠; 可後而先之,謂之召災。」周固羸國也,天未厭禍焉,而 又離民以佐災,無乃不可乎?將民之與處而離之,將 災是備,禦而召之,則何以經國?國無經,何以出令?令 之不從,上之患也。故聖王樹德于民以除之。《夏書》有 之曰:「關石龢均。」王府則有。《詩》亦有之曰:「瞻彼旱麓,榛 楛濟濟,愷悌君子干祿。」愷悌夫旱麓之榛楛殖,故君 子得以易樂干祿焉。若夫山林匱竭,林麓散亡,藪澤 肆既,民力彫盡,田疇荒蕪,資用乏匱,君子將險哀之 不暇,而何易眾之有焉?且絕民用以實王府,猶塞川 原而為潢污也,其竭「也無日矣。若民離而財匱,災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