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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備亡,王其若之何?吾聞官之于災備也,其所怠棄 者多矣,而又奪之資以益其災,是去其藏而翳其人 也。王其圖之。」王弗聽,卒鑄大錢。

始皇兼并天下錢仍周制

按《史記始皇本紀》,不載 按《漢書食貨志》:「秦并天下, 幣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曰 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 不為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

高祖 年更令民鑄錢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史記平準書》:「漢興,接秦 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饟,作業劇而財匱,自天 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於是 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 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踴騰糶,米 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 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漢書食貨志》曰:鑄榆莢錢。索隱曰,顧氏案《古今註》云,秦錢半兩徑寸二分,重十二銖,莢錢重三銖。《錢譜》云,「文為漢興也。」

高后二年秋七月行八銖錢

按:《漢書高后本紀》云云。

《應劭》曰:「本秦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即八銖錢也。漢以其太重,更鑄莢錢,今民間名榆莢錢是也。民患其太輕,至此復行八銖錢。」

六年六月,行五分錢。

按:《漢書高后本紀》云云。

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盜鑄錢令更造四銖錢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孝文五年,為錢 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 使民放鑄。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 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殽 雜為巧則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 召禍,而法有起姦。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欲屏 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姦,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 迺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 走者甚眾。夫縣法㠯誘民,使入陷阱,孰積於此?曩禁 鑄錢,死罪積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為法若此,上何 賴焉?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 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虖則大為煩 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虖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 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 釋其耒耨,冶鎔炊炭,姦錢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 而為姦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奈何而 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 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 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姦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 使之然也。故銅布於天下,其為禍博矣。今博禍可除, 而七福可致也。何謂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 錢,黥罪不積,一矣;偽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 作者,反於耕田,三矣。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御輕 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 以作兵器,以假貴臣,多少有制,用別貴賤,五矣;㠯臨 萬貨,㠯調盈虛,㠯收奇羨,則官富實而末民困,六矣; 制吾棄財,以與匈奴,逐爭其民,則敵必懷,七矣。故善 為天下者,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今久退七福而 行博禍,臣誠傷之。」上不聽。是時吳以諸侯即山鑄錢, 富埒天子,後卒叛逆。鄧通,大夫也,以鑄錢財過王者, 故吳、鄧錢布天下。 按《賈山傳》,山嘗給事潁陰侯為 騎,孝文時,言治亂之道,借秦為諭,名曰至言。其後文 帝除鑄錢令,山復上書,以為變先帝法,非是。章下詰 責,對以為「錢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富貴者,人 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 其言多激切,善指事意,然終不加罪,所以廣諫爭之 路也。其後復禁錢鑄云。

景帝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棄市律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行三銖錢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師古曰:「新壞四銖造此錢也,重如其文。」

建元五年春,罷三銖錢,行半兩錢。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師古曰:「又新鑄作也。」

元狩四年造白金皮幣以足用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 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 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 按《食貨志》: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 郡國倉廩以振,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