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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能相救,乃徙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

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 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縣官大空,而富商賈 或滯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給 焉。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 困。」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澹用,而摧浮淫 并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 更造四銖錢,至是幾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 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不可勝數。錢益 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 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 錢法重四銖,而姦或盜摩錢質而取鋊,錢益輕薄而 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㠯白鹿皮方尺,緣以 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 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 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 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 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命縣 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其文。盜鑄諸金錢罪皆 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 又按《志》:顏異為濟南 亭長,以廉直稍遷至九卿。上與張湯既造白鹿皮幣, 問異,異曰:「今王侯朝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 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湯又與異有隙,及人有 告異以他議,事下湯治異。異與客語,初令下有不便 者,異不應,微反脣。湯奏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 腹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諂 諛取容。

元狩五年,始行五銖錢。

按《漢書武帝本紀》,五年三月,罷半兩錢,行五銖錢。 按《食貨志》:「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姦詐,迺更請 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摩取鋊。」

元狩六年,治郡國緡錢,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者。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造白金五銖 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 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 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無慮皆鑄金錢矣。犯法者眾, 吏不能盡誅。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國,舉 并兼」之徒,守相為利者。 又按《志》,天子既下緡錢令 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告緡錢縱矣。 郡國鑄錢,民多姦,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 赤仄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賤,民弗 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餘終廢不行。

按:《通鑑綱目》:元狩六年:「冬十月,遣使治郡國緡錢。夏 四月,遣博士循行郡國,舉兼并及吏有罪者。」

元鼎二年令上林三官鑄錢銷前諸郡國所鑄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後二歲,赤仄 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毋鑄錢, 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 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 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姦乃盜為 之。」

按《通鑑綱目》:「元鼎二年夏,禁郡國鑄錢。」

元帝   年以貢禹議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不果

按:《漢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帝時,貢禹言 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富 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 能半。姦邪不可禁,原起於錢。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 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為幣,除其販賣租銖 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一意農桑。」議 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寢。

哀帝建平 年以改錢為幣問師丹尋下有司議而止

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 按《師丹傳》,丹為太子太傅, 哀帝即位,為大司空。會有上書言「古者以龜貝為貨, 今以錢易之,民以故貧,宜可改幣。上以問丹,丹對言 可改。章下有司議,皆以為行錢以來久,難卒變易。丹 老人,忘其前語。後從公卿議。」

平帝元始 年鑄成五銖錢二百八十億萬餘

按《漢書。平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孝武元狩五年, 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 萬餘云。」

孺子嬰居攝二年王莽更造大錢及契刀錯刀諸品按漢書食貨志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

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 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 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按《王莽傳》:居攝二年五 月,更造貨錯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錢一直 五十,與五銖錢並行,民多盜鑄者。

初始二年即莽始建國元年新莽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