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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萬,人相食啖,白骨盈積,殘骸餘肉,臭穢道路。帝 使侍御史侯汶出太倉米豆為饑民作糜,經日頒布, 而死者愈多。帝於是始疑有司盜其糧,廩乃親於御 前自加臨給饑者人皆泣曰:「今始得耳。」帝東歸也,李 傕、郭氾等追敗乘輿於曹陽,夜潛渡河,六宮皆步。初 出營欄后,手持縑數匹。董承使符節令孫徽以刃脅 奪之,殺旁侍者,血濺后服。既至安邑,御衣穿敗,唯以 野棗園菜以為餱糧。自此長安城中盡空,並皆四散。 二三年間,關中無復行人。按有四道云云疑即靈帝事董卓壞五銖錢云云亦

見後「初平元年。」 今因《晉志》有「獻帝」 云云,姑系此。

初平元年更鑄小錢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初平元年六月辛丑,董卓壞五 銖錢,更鑄小錢。」 按《董卓傳》,「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 悉取洛陽及長安銅人、鍾虡、飛廉銅馬之屬以充鑄 焉。故貨賤物貴,穀石數萬。又錢無輪郭文章,不便人 用,時人以為秦始皇見長人於臨洮,乃鑄銅人。」卓,臨 洮人也,而今毀之,雖成毀不同,凶暴相類焉。

按《晉書食貨志》:「初平中,董卓乃更鑄小錢,由是貨輕 而物貴,穀一斛至錢數百萬。至魏武為相,於是罷之, 還用五銖。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 故穀賤無已。」

文帝黃初二年春三月初復五銖錢冬十月以穀貴罷五銖錢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云云。

按:《晉書食貨志》:「黃初二年,魏文帝罷五銖錢,使百姓 以穀帛為市。」

明帝太和元年夏四月乙亥行五銖錢

按:《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按《晉書食貨志》:「明帝世,錢廢穀用既久,人間巧偽漸 多,競濕穀以要利,作薄絹以為市,雖處以嚴刑而不 能禁也。司馬芝等舉朝大議,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 所以省刑,今若更鑄五銖錢,則國豐刑省,於事為便。」 魏明帝乃更立五銖錢,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大帝嘉禾五年鑄大錢

按《吳志孫權傳》:「嘉禾五年春,鑄大錢,一當五百,詔使 吏民輸銅,計銅畀直,設盜鑄之科。」

赤烏元年春鑄當千大錢

按:《吳志孫權傳》云云。

按《晉書食貨志》:「孫權嘉禾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赤 烏元年又鑄當千錢。故呂蒙定荊州,孫權賜錢一億。 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權聞百姓不以為便, 省息之,鑄為器物,官勿復出也。私家有者,並以輸藏, 平畀其直,勿有所枉。」

元帝   年用孫氏舊錢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晉自中原喪亂, 元帝過江,用孫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中 者謂之四文。吳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錢既 不多,由是稍貴。」

孝武帝太元三年詔禁貨錢與夷人作鼓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元三年詔 曰:「錢,國之重寶。小人貪利,銷壞無已,監司當以為意。 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私賈人, 皆於此下貪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 鑄敗作鼓,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

安帝元興 年詔議廢錢用穀不果

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興中,桓元輔 政,立議欲廢錢用穀帛。孔琳之議曰:『《洪範》八政,貨為 食次。豈不以交易所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 用力於為錢,則是妨為生之業,禁之可也。今農自務 穀,工自務器,各隸其業,何當致勤於錢?故聖王制無 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難運之 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穀帛為寶,本 充衣食,分以為貨,則致損甚多。又勞毀於商販之手, 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著自於曩。故鍾繇曰:「巧 偽之人,競濕穀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魏世制以嚴 刑,弗能禁也。」是以司馬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 以省刑。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自致「於廢,有由而 然,漢末是也。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今括 囊天下之穀,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庫充溢,或糧靡并 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致富之道,實假於錢,一朝 斷之,便為棄物。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以此 斷之,又立弊也。且據今用錢之處,不以為貧;用穀之 處,不以為富,又人習來」久,革之必惑。《語》曰:「利不百,不 易業。」况又錢便於穀邪?魏明帝時,錢廢穀用既久,以 不便於人,乃舉朝大議,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復 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彼尚舍穀帛而用錢,足以 明穀帛之弊,著於已誡也。世或謂魏氏不用錢久,積 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斯殆不然。晉文後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