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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官。」

調露元年詔毀惡錢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儀鳳四年。是年六月 改元調露命東都糶米粟,斗別納惡錢百,少府司農毀之。 是時鑄多錢賤,米粟踊貴,乃罷少府,鑄尋復舊。

永淳元年始令私鑄者抵死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永淳元年,私鑄 者抵死,鄰保里坊村正皆從坐。」

元宗先天元年楊虛受奏請博取惡錢納鑄錢州京城並以好錢為用中書門下議寢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后時,錢非穿 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熟銅、排斗、沙澀之錢皆售。 自是盜鑄蜂起,江淮游民依大山陂海以鑄,吏莫能 捕。先天之際,兩京錢益濫,郴、衡錢纔有輪郭,鐵錫、五 銖之屬皆可用之。或鎔錫摸錢,須臾百十。」

按《冊府元龜》:先天元年九月,諫議大夫楊虛受以京 中用錢惡,貨物踊貴,上疏曰:「伏見市井用錢,不勝濫 惡,有加鐵錫,即非公鑄,虧損正道,夷亂平人,城外此 錢,並不任用。中京且猶若是遠郡,夫何以堪易?曰何 以聚人曰財。故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詩》曰:『京邑翼翼, 四方是則』。」國家優尚寬典,吏人慢法,銅錫亂雜,偽錢 轉多,政刑漸失于科條,明罰未加于守長,有殊禁,人 為非矣。「日中為市,聚天下之貨,而錢無準的,物價騰 踴,乾沒相乘,盈虛失度」,又非各得其所矣。帝京三市, 人雜五方,淫巧競馳,侈偽成俗。至于商賈積滯,富豪 藏鏹,兼并之家,歲增儲蓄,貧素之士,日有空虛。公錢 未益于時,須,禁法不當于代,要四方「無所取則矣。夫 作法于涼,其弊猶貪;容姦于非,弊將若之何?其惡錢? 臣望官為博取納鑄錢州,京城並以好錢為用。」書奏, 付中書門下詳議,以為擾政,不行。

開元四年詔簡較錢法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元四年十 一月詔曰:「如聞東都用錢,漸有變動,留守及河南尹 作何簡較?宜敕劉知柔、單思遠,稍自勖勵,嚴加捉搦。」 開元六年禁斷惡錢,行二銖四絫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初,宰相宋 璟請禁惡錢,行二銖四絫錢,毀舊錢不可用者,江淮 有官鑪錢、偏鑪錢、稜錢、時錢。遣監察御史蕭隱之使 江淮,率戶出惡錢,捕責甚峻,上青錢皆輸官,小惡者 沈江湖,市井不通,物價益貴,隱之坐貶官。」

按《冊府元龜》,六年正月,禁斷惡錢,行二銖四絫已上 舊錢,更收人間惡錢,鎔破復鑄准樣式錢。敕出之後, 百姓喧然,物價搖動,商人不敢交易。宰相宋璟、蘇頲 奏請出太府錢五萬貫,分于南北兩市,平價買百姓 間所賣之物堪貯掌官須者,庶得好錢散行人間。從 之。又敕:「近斷惡錢,恐人間少錢行用。其兩京文武官, 夏季防問庶僕,宜即先給錢,待後季任取所配物貨 賣,准數還官。」二月,敕曰:「古者聚萬方之貨,設九州之 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輕重得中,則利可和善;若 真偽相雜,則官失其守。頃者用錢,不論此道,深恐貧 窶日困,奸豪歲滋。所以申明舊章,懸設諸樣,欲其人 安俗阜,禁止令行。」閏七月,詔曰:「禁斷惡錢,改鑄新者, 務于精好,行之久長。如聞諸道置鑄錢,御史專掌,未 稱所委,仍有濫惡,且更提振,不即加罪。有先鑄不如 法,總重毀鍊,并已納太府者,並令更揀擇不合樣,送 所由。重鑄已後,倍須在意,不得更然。兩京少府并准 此。」時宋璟為侍中,禁斷惡錢,發使分道撿括以銷毀 之,頗招士庶所怨。

開元七年,出米收惡錢毀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元初,宋璟又 請出米十萬斛收惡錢,少府毀之。」

按《冊府元龜》:七年二月詔:「天下惡錢,並令禁斷。錢令 初下,或恐艱辛,宜量出米十萬石,令府縣及太府寺 選交易穩便處所分貯,依時價糶與百姓,收取惡錢, 便送少府監搥碎。」

開元八年,詔「以好錢及布絹雜物博取惡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六月詔 曰:「比來所市惡錢,略計數應未盡,本欲防其私鑄,務 在總納于官。若博換尚多,則須抬帖估價,百姓情願 出惡錢一千文,計秤滿六斤,即官以好錢三百文博 取,無好錢處,依時估折布絹雜物,每季終各令隨近 送納鑄錢,仍申主者勘會。」

開元十一年。詔所在加鑄。禁賣銅錫。及造銅器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開元十七年,詔「所在加鑄,禁斷私賣銅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七年八月 詔曰:古者作錢,以通有無之鄉,以平大小之價,以全 服用之物,以濟單平之資。錢之所利,人之所急。然絲 布財穀,四人為本,若本賤末貴,則人棄本而務末。故 有盜鑄者冒嚴刑而不悔,藏鏹者非倍息而不出。今 天下泉貨益少,幣帛頗輕,欲使天下流通,焉可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