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3 (1700-1725).djvu/90

此页尚未校对

且銅者餒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于器用,又不同 于寶物,唯以鑄錢,使其流布。宜令所在加鑄。委按察 使申明格文,禁斷私賣銅錫,仍令造銅器。所有採銅 錫鈆,官為市取,勿抑其價,務利于人。」按此疑即志載十一年事 開元二十年,令「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又禁惡錢, 令市肆錢貨兼用。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年,千錢以 重六斤四兩為率,每錢重二銖四絫。禁𡙇頓、沙澀、盪 染、白彊、黑彊之錢,首者官為市之,銅一斤為錢八千。 按《冊府元龜》:二十年九月制曰:「綾羅絹布雜貨等交 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道理。自今以 後,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

開元二十二年,議縱私鑄,不果行。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宰相 張九齡建議:「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而均, 乃為錢以通貿易。官鑄所入無幾而工費多,宜縱民 鑄。」議下百官,宰相裴耀卿、黃門侍郎李林甫、河南少 尹蕭炅、祕書監崔沔皆以為嚴斷惡錢則人知禁;稅 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以利薄而自 息。「若許私鑄,則下皆棄農而競利矣。」左監門衛錄事 參軍事劉袟曰:「今之錢,古之下幣也。若捨之任人,則 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不可一也;物賤傷農,錢輕 傷賈,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 少,物少則作法布之使輕,奈何假人?不可二也。鑄錢 不雜鉛鐵則無利,雜則錢惡。今塞私鑄之路,人猶冒 死,況設陷穽誘之,不可三也。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 利則去南畝者眾,不可四也。」人富則不可以賞勸貧 則不可以威禁。法不行,人不理,由貧富不齊,若得鑄 錢,貧者服役于富室,富室乘而益恣,不可五也。夫錢 重由人,日滋于前,而鑪不加舊,公錢與銅價頗等,故 破重錢為輕錢。銅之不「贍,在採用者眾也。銅之為兵 不如鐵,為器不如漆。禁銅則人無所用,盜鑄者少;公 錢不破,人不犯死,錢又日增,是一舉而四美兼也。」是 時公卿皆以縱民鑄為不便,于是下詔禁惡錢而已。 信安郡王褘復言國用不足,請縱私鑄。議者皆畏褘。 帝弟之貴,莫敢與抗,獨倉部郎中韋伯陽以為不可, 褘議亦格。

按《冊府元龜》,二十二年三月詔曰:「布帛不可以尺寸 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故古之為錢,以通 貨幣,蓋人所作,非天實生。」頃者耕織為資,乃稍賤而 傷本;磨鑄之物,卻以少而致用。頃雖官鑄,所入無幾, 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求言其弊, 豈無變通?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于 「賈誼,亦無廢于賢君。況古往今來,時異事反,經費之 義,安有定耶!終然自拘,必無足用。且欲不禁私鑄,其 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朕將親覽,擇善而從。」祕 書監崔沔議曰:「夫國之錢,時所通用,若許私鑄,人必 競為,各徇所求。如小有利,漸忘本業,本計斯貧,是以 賈生之陳七福,規于更漢;令太公之」創九府,將以貧 殷人,況依法則不成,違法乃有利。謹按《漢書》文,雖除 盜鑄錢令,而不得雜以鈆鐵為他巧者。然則雖許私 鑄,不容姦錢。錢不容姦,則鑄者無利;鑄者無利,則私 鑄自息。斯則除令之與不除,為法正等。能謹于法而 節其用,令行而詐不起,事變而姦不生,斯所以稱賢 君也。今若聽其私鑄,「嚴斷惡錢,官必得人,人皆知禁, 誠則漢政可侔,猶恐未若皇唐之舊也。今若稅銅折 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無利,易而可久,簡 而難誣,謹守舊章,無越制度。且夫錢之為物,貴于通 貨,利不在多,何待私鑄然後足用也。」十月,詔:「貨幣兼 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弊 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已後,所有莊宅以馬 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餘市買到一千以 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開元二十六年。宣、潤等州初置錢監。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宣、潤 等州初置錢監,兩京用錢稍善,米粟價益下。其後錢 又漸惡,詔出銅所在置監,鑄「開元通寶」錢。京師庫藏 皆滿,天下盜鑄益起,廣陵、丹陽、宣城尤甚。京師權豪, 歲歲取之,舟車相屬。江淮偏鑪錢數十種,雜以鐵錫, 輕漫無復錢形。公鑄者號「官鑪錢」,一以當偏鑪錢七 八。富商往往藏之,以易江、淮私鑄者。兩京錢有鵝眼、 古文、線環之別,每貫重不過三四斤,至剪鐵而緡之。 宰相李林甫請出絹布三百萬匹,平估收錢,物價踊 貴,訴者日萬人。兵部侍郎楊國忠欲招權以市恩,揚 鞭市門曰:「行當復之。」明日,詔復行舊錢。

天寶十一載以厚價募工鑄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十一載,又 出錢三十萬緡易兩市惡錢,出左藏庫排斗錢,許民 易之。國忠又言,錢非鐵錫銅沙穿穴古文,皆得用之。」 是時增調農人鑄錢,既非所習,皆不聊生。內作判官 韋倫請厚價募工,由是役用減而鼓鑄多。天下鑪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