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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絳州三十,揚、潤、宣、鄂、蔚皆十,益、郴皆五,洋州三, 定州一。每鑪歲鑄錢三千三百緡,役丁匠三十,費銅 二萬一千二百斤、鑞三千七百斤、錫五百斤,每千錢 費錢七百五十。天下歲鑄三十二萬七千緡。

按《冊府元龜》十一年正月敕曰:「泉貨之用,所以通有 無;輕重之權,所以禁踰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 官之制,求言適便,必在從宜。如聞京城行用之錢,頗 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然安人在于存養,化俗 期于變通。法若從寬,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錢三 數十萬貫,分于兩市百姓間應交易,所用錢不堪久 行用者,官為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庶單貧無患, 商旅必通。其有過限,輒敢違犯者,一事以上,並依條 件處分。」是時,京城百姓久用惡錢,制下之後,頗相驚 擾。時又令于龍興觀南街開場,出左藏庫內排年錢, 許市人博換,貧弱者又爭次不得。俄又宣敕:「除鐵、錫、 銅、沙穿穴古文,餘並許依舊行用。」久之乃定。

肅宗乾元元年鑄乾元重寶錢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乾元元年,經費 不給,鑄錢使第五琦鑄乾元重寶,錢徑一寸,每緡重 十斤,與開元通寶參用,以一當十,亦號「乾元十當錢。」 先是諸鑪鑄錢寙薄,鎔破,錢及佛像謂之「盤陀」,皆鑄 為私錢,犯者杖死。第五琦為相,復命絳州諸鑪鑄重 輪乾元錢,徑一寸二分,其文亦曰「乾元重寶」,背之外 郭為重輪,每緡重十二斤,與《開元通寶》錢並行,以一 當五十。是時民間行三錢,大而重稜者亦號「重稜錢。」 法既屢易,物價騰踊,米斗錢至七千,餓死者滿道。初 有虛錢,京師人人私鑄併小錢,壞鍾、像,犯禁者愈眾。 鄭叔清為京兆尹,數月榜死者八百餘人。肅宗以新 錢不便,命百官集議,不能改。

按《冊府元龜》元年七月詔曰:「錢貨之興,其來已久。蓋 代有沿革,時為重輕。周興九府,實啟流泉之利;漢造 五銖,亦弘改鑄之法。必令大小兼適,母子相權,事有 益于公私,理宜循于通變。但以兵戈未息,帑藏猶虛, 卜式獻助軍之誠,弘羊興富國之算,靜言立法,諒在 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請改錢,以一當十,別無新 鑄,不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一倍之利,所謂于 人不擾,從古有經。宜聽于諸監別鑄一當十錢,其文 曰「乾元重寶。」其開元通寶者,亦依舊行用。所有私鑄 捉搦處置,即條件奏聞。

乾元二年,又鑄「大錢。」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又 鑄大錢,其文依乾元重寶,而重其輪以別之,一當五 十。詔曰:「九府陳規,百王不易,或以輕為重,蓋取適時; 以重為輕,用為救弊。則以形分龍馬,勢寫刀龜,子母 相沿,變通斯在。今國步猶阻,帑藏未充,重斂乃人日 不堪,薄征則軍賦未足,是以須令改鑄,務于濟時。自 聞行用已來,頗亦公私弘益。今可于絳州諸鑪,加樣 起鑄,更增新郭,不變舊文。每以一錢,用當五十,利豐 費約,實允事宜。其錢以二十斤成貫,自餘錢監,並聽 依舊。享茲厚利,足以富國,人安俗阜,朕復何憂。仍令 鑄錢使即勾當起鑄新錢,或有奸濫,所由奏法,勿至 寬容。各仰州縣,明示錢樣,切須捉搦,勿使違犯。在京 官寮,比無俸料,桂玉之費,將何以堪?宜取絳州新錢, 給冬季俸料,即仰所由申請,計會支給。且多難之際, 家國當同,頃者急于軍戎,所以久虧祿俸,眷言憂恤, 常愧于懷。今甫及授衣,略為賙給,庶資時要,宜悉朕 懷。」于是新鑄與乾元、開元通寶錢三品並行焉。

上元元年詔百官集議錢法減重輪錢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上元元年,減重 輪錢以一當三十。開元舊錢與乾元、十當錢,皆以一 當十,碾磑鬻受得為實錢,虛錢交易皆用十當錢,由 是錢有虛實之名。史思明據東都,亦鑄「得一元寶錢, 徑一寸四分,以一當開元通寶」之百。既而惡「得一」非 長祚之兆,改其文曰「順天元寶。」

按:《冊府元龜》:「乾元三年二月。」是年四月改元上元詔曰:「泉府之 設,其來尚矣,或時改作,則制有輕重。往以金革是殷, 邦儲稍闕,屬權臣掌賦,變法非良,遂使貨物相沿,穀 帛騰踊,求之輿頌,弊實由斯。夫易柱調絃,政之要者。 今欲仍從舊貫,漸罷新錢,又慮權行,轉資艱急,如或 猶循所務,未塞其源,實恐物價虛騰,黎元失業,靜言 體要,用籍良圖。且兩漢舊規,典章沿革,必朝廷會議, 共體至公。蓋明君不獨專法,當從眾議。庶遵行古之 道,俾廣無私之論。宜令文武百官九品以上,並于尚 書省集議訖,委中書、門下詳擇奏聞。」 又按《冊府元 龜》,上元元年六月詔曰:「因時立制,頃議新錢,且欲從 權,知非經久。如聞官鑪之外,私鑄頗多,吞併小錢,踰 濫成弊。抵罪雖眾,禁姦未絕。況物價日起,人心不安, 事藉變通,期于折衷。其重稜五十價錢,宜減作三十 文行用。其《開元》舊錢宜十文行用,《乾元》當十錢宜依 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縣內依此處分,諸州待後進 止。」七月,詔:「重稜五十價錢,先令畿內減至三十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