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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天下諸州並准此。」十二月,詔:「應典貼莊宅店鋪、 田地碾磑」等,先為實錢典貼者,令還以實錢贖;先以 虛錢典貼者,令虛錢贖。其餘交關並依前用「給賞價 錢。」由是錢有虛實之稱。

寶應元年代宗即位改行乾元大小錢並以一當一按唐書代宗本紀寶應元年四月已巳即皇帝位

按《食貨志》:「代宗即位,乾元重寶錢以一當二,重輪錢 以一當三,凡三日而大小錢皆以一當一。自第五琦 更鑄,犯法者日數百,州縣不能禁止,至是人甚便之。 其後民間乾元、重稜二錢鑄為器,不復出矣。」當時議 者以為自天寶至今,戶九百餘萬。《王制》上農夫食九 人,中農夫七人,以中農夫計之,為六千三百萬人,少 「壯相均,人食米二升,日費米百二十六萬斛,歲費四 萬五千三百六十萬斛,而衣倍之,吉凶之禮再倍,餘 三年之儲,以備水旱凶災。當米十三萬六千八十萬 斛,以貴賤豐儉相當,則米之直與錢均也。田以高下 肥瘠豐耗為率,一頃出米五十餘斛,當田二千七百 二十一萬六千頃,而錢亦歲毀于棺」瓶,埋藏焚溺,其 間銅貴錢賤,有鑄以為器者,不出十年,錢幾盡,不足 周當世之用。諸道鹽鐵轉運使劉晏以江、嶺諸州任 土所出,皆重麤賤弱之貨輸京師,不足以供道路之 直,于是積之江、淮,易銅鉛薪炭,廣鑄錢,歲得十餘萬 緡,輸京師及荊、揚二州。自是錢日增矣。

按《冊府元龜》,「代宗寶應元月五月甲午,改行乾元錢, 以一當二;乾元重稜大錢,以一當十;丙申,改行乾元 大小錢,並以一當一。其私鑄重稜錢,不在行用之限。 初,度支使第五琦奏鑄乾元重寶錢,以一當十,以贍 國用。又以乾元重寶錢奏加重稜,以一當五十。行之 僅半歲,犯私鑄者日有數百,府縣不能禁。朝廷以錢」 貨大弊。仍奏「悉依《開元錢》,以一當一」,人甚便之。

大曆四年絳州汾陽銅源兩監增置五鑪鑄錢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曆四年正 月,關內道鑄錢等使戶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請于絳 州汾陽銅源兩監增置五鑪鑄錢,許之。」

大曆七年,禁鑄銅器,以廣錢貨。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禁天下鑄 銅器。」

按:《冊府元龜》:七年十二月,「禁天下新鑄造銅器,唯鏡 得鑄,其器舊者聽用之,不得貨鬻」,將廣錢貨資國用 也。

德宗建中元年復洛源廢監鑄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初。按冊府元龜系 建中元年戶部侍郎韓洄以商州紅崖冶銅多,請復「洛源 廢監,起十鑪,歲鑄錢七萬二千緡,每千錢費九百。」德 宗從之。

建中二年。包佶奏「請禁斷惡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八月,諸 道鹽鐵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錢交下 麤惡,揀擇納官者,三分纔有二分,餘並鈆錫銅盪,不 敷斤兩,致使絹價騰貴,惡錢漸多。訪聞諸州山野地 窖,皆有私錢,轉相貿易,姦濫漸深。今後委本道觀察 使明立賞罰,切加禁斷。」

建中四年,趙贊請鑄「當十」大錢,詔從之,尋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江淮多鉛錫錢, 以銅盪外,不盈斤兩,帛價益貴,銷千錢為銅六斤,鑄 器則斤得錢六百,故銷鑄者多而錢益耗。判度支趙 贊採連州白銅鑄大錢,一當十,以權輕重。」

按《冊府元龜》,四年六月,「判度支侍郎趙贊以常賦不 足用,乃請採連州白銅鑄大錢,以一當十,權其輕重。 詔從其說。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復請。」

貞元元年禁錢出關禁江淮鑄銅為器又立檢察行用欠陌錢及不許壅塞錢貨之格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初,駱谷散 關,禁行人以一錢出者。諸道鹽鐵使張滂奏禁江淮 鑄銅為器,惟鑄鑑而已。」

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原本訛九年正月,諸道鹽鐵使張 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伏以國家 錢少,損失多門,興販之徒,潛將銷鑄。每銷錢一千,為 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千餘。其利既厚,銷鑄遂 多,江淮之間,錢寶減耗。伏准建中元年六月二十六 日敕令,准大曆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敕文,一切禁斷。 年月深遠,違犯尚多。臣請自今已後,應有銅山,任百 姓開採,一依時價,官為收市。除鑄鏡外,一切不得鑄 造,及私相買賣。其舊器物,先在人家,不可收集破損 者,仍許賣入官。所貴銅價漸輕,錢免銷毀。伏請委所 在觀察使與臣屬吏會計處置。」詔曰:「可。」三月,敕:「陌內 欠錢,法當禁斷。慮因捉搦,或亦生姦。使人易從,期于 不擾。自今已後,有人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 頭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檢察送官。如有容隱,兼許賣 物領錢人糾告,其行頭、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縣所 由祗承人等,並不須干擾。若非因買賣,自將錢于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