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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行用,一切勿問。」七月,張滂奏:「所在錢貨,伏請不許 壅塞,以通商賈。」從之。

貞元十年立「禁斷銷錢為銅」之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詔天下鑄 銅器,每器一斤,其直不得過百六十,銷錢者以盜鑄 論。」

貞元十四年,停「見錢不出境」之禁,尋復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民間錢益少,繒 帛價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賈皆絕。浙西觀察使李 若初請通錢往來,而京師商賈齎錢四方貿易者,不 可勝計,詔復禁之。」 按《劉晏傳》:「李若初為浙西觀察, 諸道鹽鐵使,時天下錢少貨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 賈不通。若初始奏縱錢以起萬貨,詔可。」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十二月,鹽鐵使李若初奏:「諸道 州府多以近日泉貨數少,繒帛價輕,禁止見錢,不令 出界,致使課利有闕,商賈不通。請指揮見錢任其往 來,勿使禁止。」從之。

憲宗元和元年以錢少禁用銅器復禁商賈用飛錢李欒奏黃河堤岸摧得古文錢三千有奇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二十年,命 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憲宗以錢少, 復禁用銅器。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 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京 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廋索諸坊十人為保。 按《冊府元龜》,「元和元年二月,以錢少,禁用銅器。八月, 靈」武節度使李欒奏「黃河堤岸摧,得古文錢三千三 百,其形甚小,方孔三足。」

元和二年,詔委諸臣僚勾當,收市鉛銅,禁鉛錫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二月詔 曰:「錢貴物賤,傷農害工,權其輕重,須有通變。比者鈆 銅無禁,鼓鑄有妨。其江淮諸州府收市鈆銅等,先已 令諸道知院官勾當。緣令初下,未盡頒行。宜委諸道 觀察等使與知院官專切勾當,事畢日,仍委鹽鐵使 據所得數類會奏聞。」四月,禁鈆錫錢。

元和三年,郴州「舊桂陽監置鑪,採銅鑄錢,令長吏收 市商賈所蓄見錢,又令勸課銀坑戶採銅助官中鑄 作。」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鹽鐵使李㢲以 郴州平陽銅坑二百八十餘,復置桂陽監,以兩鑪日 鑄錢二十萬,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緡,命商賈蓄 錢者皆出以市貨。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 于人。五嶺以北採銀一兩者流,它州官吏論罪。」 按《冊府元龜》:「三年五月,鹽鐵使李㢲上言,得湖南院 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 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井,差官檢覆,實有銅、錫。今請 于郴州舊桂陽監置鑪兩所採銅鑄錢,每日約二十 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于人。」從之。六月,詔曰:「泉 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故藏錢者 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己之資。今欲著《錢令》以出 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知禁,農桑獲安。義切 救時,情非欲利。若革之無漸,恐人或相驚。應天下商 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 輒立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利。計周歲之 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 告示,許其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又「天下有銀之 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于鼓鑄,銀者無益于生人。權 其輕重,使務專一。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採銀坑,並 宜禁斷。恐所在坑戶,不免失業,各委本州府長吏勸 課,令其採銅,助官中鑄作。仍委鹽鐵使作法條流聞 奏。」

元和四年,禁「錢緡少二十,及有鈆錫者。」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京師用錢 緡少二十,及有鉛錫錢者捕之。非交易而錢行衢路 者不問。復詔采五嶺銀坑,禁錢出嶺。」

元和六年,貿易錢參用布帛,疏拒馬河水鑄錢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貿易錢十 緡以上者,參用布帛。蔚州三河冶,距飛狐故監二十 里而近,河東節度使王鍔置鑪,疏拒馬河水鑄錢,工 費尤省。以刺史李聽為使,以五鑪鑄,每鑪月鑄錢三 十萬。自是河東錫錢皆廢。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制曰:「夏貢有差,先乎任土;周 幣殊等,實在便人。近日所徵布帛,並先定物樣,一例 作中估受納,精麤不等,退換者多,轉將貨賣,皆致折 損。其諸道留使、留州錢數內絹帛等,但有可用處,隨 其高下,約中估物價,優饒與納,則私無棄物,官靡逋 財。其所納見錢,仍許五分之中量徵二分,餘三分兼 納。實估疋段錢以準貨本,約其輕重,制之不均,遂權 百物。由是競為蓄聚,漸變流通,粟帛轉賤,農桑益廢。 若無釐革,其弊難堪。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 用疋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 聞奏。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並須禁斷。」三月,河東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