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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度使王鍔奏請于當管蔚州界加置鑪鑄銅錢,漸廢

錫錢。詔「河東道自用錫錢已來,百姓不堪其弊。若蔚 州鼓鑄,漸致銅錢,則公私之間,皆得充用,宜委所司 子細計料量借,錢今積漸加至五鑪。」

元和七年,詔「蔚州鑄錢禁銷錢、鑄鐘及收錢積藏,許 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增給百錢。」尋 復許與商人敵貫對換。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京師禁飛錢, 家有滯藏,物價寖輕。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 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 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復許與商 人敵貫而易之。」

按《冊府元龜》:七年二月,詔:蔚州鑄錢,令度支量支錢 三萬貫充本。是月,詔曰:「錢重物輕,為弊頗甚,詳求適 變,將以便人。所貴緡貨通行,里閭寬息。宜令百寮各 隨所見,作利害狀以聞。」五月,詔:「自今已後,諸州府有 請以破鐘再鑄,宜令所在差人監視,不得令銷錢毀 器,別有加添。」是月,兵部尚書判戶部王紹、戶部侍郎 判度支盧坦、鹽鐵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時用,多重 見錢,官中支計,近日殊少。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便換, 因茲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輕,錢多不出。臣等今商 量,伏請許令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任便換見 錢,一切依舊禁約。伏以此來諸司諸使等,或有便商 人錢,多留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通流。伏請 自今已後,嚴加禁約。」詔從之。七月,度支戶部鹽鐵等 使奏:「先令差所由招召商人,每貫加饒官中一百文 換錢,今並無人情願,伏請依元和五年例,敵貫與商 人對換。」從之。

元和八年,出內庫錢市布帛,每疋加舊估,內外用錢 每緡抽五十贍軍。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錢重帛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內庫錢五十萬緡市布帛,每疋加舊估 十之一。會吳元濟、王承宗連衡拒命,以七道兵討之, 經費屈竭,皇甫鏄建議,內外用錢,每緡墊二十外復 抽五十,迭度支以贍軍。

按:《冊府元龜》:「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 十萬貫,令兩常平收市布帛,每端疋估加十之一。 元和十二年,令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復給京 兆府錢五十萬緡市布帛。而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 王公重貶,沒入于官。以五之一賞告者。京師區肆所 積皆方鎮錢,少亦五十萬緡。乃爭市第宅。然富賈倚 左右神策軍官錢為名,府縣不敢劾。諸民間墊陌,有 至七十者。鉛錫錢益多,吏捕犯者,多屬問軍。諸使謼 集」市人,強奪毆傷吏卒。京兆尹崔元略請犯者本軍 本使涖決,帝不能用,詔送本軍本使,而京兆府遣人 涖決。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四月詔曰:「泉貨之設,古有常規。 將使重輕得宜,是資斂散有節,必通其變,以利于人。 今繒帛轉賤,公私俱弊,宜出見錢五十萬貫,令京兆 府揀擇要便處開場,依市價交易。選擇清幹官吏專 切勾當。仍各委本司先作處置條件聞奏,必使事堪 經久,法可通行。」又詔曰:「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 緣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內文武官僚,不問 品秩高下,并公郡縣主、中使等已下,至士庶、商旅、 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千貫。如有過 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內,任將別物收貯。如錢數較 多,處置未了,任于限內于地界內州縣陳狀,更請限 縱有此色,不得更過兩月。若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 等,所貯錢並須計同此數。其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 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滿後有違犯者,白身人等,宜令 所司痛杖一頓處死。其文武官僚及公主等,並委有 司聞「奏,當重科貶。戚屬中使亦具名銜聞奏。其賸貯 錢,不限多少,並勒納官。數內五分取一分,充賞錢數, 其賞錢止于五千貫。此外察獲及人論告,亦重科處, 并量賞告者。」時京師市里區肆所積聚方鎮錢,如王 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于是競置第宅, 以變其錢,多者竟里巷傭僦以歸其直。而高貲大賈, 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府縣不得窮驗,法竟不行。 元和十四年,定「諸軍諸使犯《錢禁》」之例。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六月 敕:「應屬諸軍諸使有犯時用錢,每貫除二十文足,陌 內欠錢有鈆錫者,宜令京兆府枷項收禁,牒報本軍 本使府司差人就軍看決二十。如情狀難容,復有違 拒者,仍令府司聞奏。」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敕令百寮議錢貨輕重。群官 楊於陵等商議聞奏,從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 十五年正月即位,閏正月詔曰:「當今百姓之困,眾情 所知。欲減稅則國用不充,依舊則人困轉甚,貨輕錢 重,征稅暗加。宜令百寮各陳意見,以革其弊。」八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