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3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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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門下奏:「伏惟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寮議錢 貨輕重者。今據群官楊於陵等伏請:天下兩稅、榷酒 鹽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 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且免賤賣疋帛者。」伏以群 官所議,事皆至當,深利公私,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 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起元和十六 年以後,並改配端疋斤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曆以前 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使人知定制,「供辦有常約, 仍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其舊納虛估物,與 依虛估物迴計。如舊納實估物并見錢,即于端疋斤 兩上量加估價迴計,變法在長。其物價儥長,則永利 公私。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此舊給用,故利 而不害。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其鹽利酒利,本以 榷率計,錢有銖兩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但舊額 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疋段。上既不專 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產用輸官錢,則貨幣必適其重 輕,隴畝自廣于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絲 麻,或地臨邊塞,風俗既異,賦入不同,亦請商量,委所 司裁酌,隨便宜處置。」又群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 間銅器,「令州郡鑄錢者。昔漢朝亦令郡國鑄錢,當開 元以前,未置鹽鐵使,亦令州郡勾當鑄造。今若兩稅 盡納疋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欲令諸道公私銅器, 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 直,并兩稅,仍令本處軍人鎔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 支用錢物,充所鑄錢,使充軍府州縣公用。當「處軍人, 自有糧賜,亦較省本,所資眾力,并收眾銅,天下併功, 速濟時用,待一年後,鑄器盡停。其諸州府有出銅錢 可以開鑪鑄處,具申有司便出,令同諸州監冶例,每 年與本充鑄。如此則見錢稍廣,物價漸增,天下百姓, 日有所利,軍國用度,亦冀無虧。其收市銅器期限,并 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令有司條流聞奏。其上 都鑄錢及收銅器,請續處分,將欲頒行,尚資周慮,請 令門下、中書兩省、尚書省、御史臺并諸官商量重議 聞奏。」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