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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七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三

  唐二穆宗長慶一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四則 開成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昭宗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四則 長興二則 廢帝清泰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二則

  後漢隱帝乾祐一則

  後周太祖廣順一則 世宗顯德一則

  遼太祖一則 太宗一則 太宗會同一則 景宗乾亨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興宗重

  熙一則 道宗清寧二則 太康二則 大安一則 天祚帝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五則 雍熙一則 端拱

  一則 淳化二則 至道一則 真宗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一則

   天禧一則 仁宗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景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英宗治

  平一則 神宗熙寧六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七卷

錢鈔部彙考三

唐二

穆宗長慶元年詔覺察便換錢物禁用錢墊陌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穆宗即位,京師 鬻金銀十兩亦墊一兩,糴米鹽百錢墊七八,京兆尹 柳公綽以嚴法禁止之。尋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詔 從俗所宜,內外給用,每緡墊八十。」

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六月詔:公私便換錢物,先已 禁斷,宜委京兆府切加覺察。九月,敕:「泉貨之義,所貴 通流。如聞比來用錢,所在除陌不一,與其禁人之必 犯,未若從俗之所宜,交易往來,務令可守。其外內公 私給用官錢,從今以後,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千九百 二十文成貫,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內欠少。」

敬宗寶曆元年禁銷見錢為佛像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曆初,河南尹 王起請銷錢為佛像者,以盜鑄錢論。」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十月,河南尹王起奏,「准八月 二十一日敕,不許銷鑄見錢為佛像,仍令京兆、河南 尹重立科條,奏聞令請犯者以盜鑄錢論。」制可。

文宗太和三年嚴禁鑄銅為佛像及他器者又禁鉛錫錢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和三年,詔佛 像以鉛錫土木為之,飾帶以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唯 鑑磬、釘鐶鈕得用銅,餘皆禁之,盜鑄者死。是時峻鉛 錫錢之禁,告千錢者賞以五千。」

按《冊府元龜》:三年六月,中書門下奏:「元和四年閏三 月四日敕,應有鈆錫錢,並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 賞百錢。」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則 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是 無畔際。昨因任清等犯罪,施行,不得遂酌事理,量情 科賞。或恐已後民間更有犯者,宜立節文,令可遵守。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有用鈆錫錢交易者,一貫已下, 州府常行杖決脊杖;二十;十貫已下決六十,徒三年; 過十貫已上,集眾決殺。其受鈆錫錢交易者,亦准此 處分。其所用鈆錫錢,並納官。其能糾告者,每一貫賞 錢五十;不滿一貫者,准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且取 當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 填賞錢。其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敕,便望刪去。」可之。 太和四年,詔積錢以七千緡為率,交易百緡以上,粟 帛居半。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積錢以 七千緡為率,十萬緡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萬以二 年。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揚州、 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未幾皆罷。」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一月敕:「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 數外,一萬貫至十萬貫,限一周年內處置畢;十萬貫 至二十萬貫已下者,限二周年處置畢。如有不守期 限,安然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及所由覺察。其所 犯家錢,並准元和十二年敕納官」,據數五分取一分 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于五千貫。應犯錢法人色目, 「決斷科貶,並准《元和十二年敕》處分。其所由覺察,亦 量賞一半」,事竟不行。

太和五年。鹽鐵使請「委諸道觀察使條流禁絕私鑄 濫錢。」從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二月,鹽 鐵使奏:「湖南管內諸州百姓私鑄告到錢。伏緣衡道 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遠,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 造到脆惡奸錢,轉將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其 江西鄂岳桂管嶺南等道,應有出銅錫處,亦慮私鑄 濫錢,並請委本道觀察使條流禁絕。」敕旨:「宜依 太和八」年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河東錫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