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3 (1700-1725).djvu/97

此页尚未校对

復起,鹽鐵使王涯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天下歲鑄 錢不及十萬緡。」

開成三年令飛狐鑄錢依舊臣僚請峻禁銅之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文宗病幣輕錢 重,詔方鎮縱錢穀交易。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 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玨請加鑪 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天下銅坑五十,歲 采銅二十六萬六千斤。」

按《冊府元龜》:開成三年四月,河東節度使斐度奏管 內蔚州飛狐縣鑄錢侵害百姓,請廢院,令道自鑄,便 充每年甲價。詔曰:「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 亟更改。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 錢充。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 不得廣占人戶,侵擾州縣。」六月,帝御紫宸殿,問宰臣 曰:「幣輕錢重如何?」宰臣楊嗣復曰:「此已多年,但且禁 銅,不可廣變法,廣變法即必擾人。」李玨曰:「今請加鑪 鑄錢,他法不可。先有格令,州府禁銅為器,當今以銅 為器而不知禁。所病者,制敕不曾下,經年而州縣因 循,所以制令相次而見之為常。今自淮而南至于江、 嶺,鼓鑄銅器,列而為肆,州縣不禁,市」井之人逐錐刀 之利,以一緡範為他器,鬻之集利,不啻數倍。是則禁 銅之令,必在嚴峻,斯其要也。

武宗會昌六年廢浮屠法以銅像鍾磬皆歸巡院禁用舊錢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廢浮屠法, 永平監官李郁彥請以銅像鍾、磬、鑪鐸皆歸巡院,州 縣銅益多矣。鹽鐵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鑄,許諸 道觀察使皆得置錢坊。」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 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交易 禁用舊錢。

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二月敕:「緣諸道鼓鑄佛像鍾 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絹價稍增。文武 百寮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其半先給虛估 疋段,對估時價支給。」敕:「比緣錢重幣輕,生人轉困,今 加鼓鑄,必在流行,通變救時,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 令,以誡居貨之徒。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後,公 私行用,並取新錢,其舊錢權停三數年。如有違犯,同 用《鈆錫》惡錢例科斷,其舊錢並納官。」事竟不行。

宣宗大中 年復鑄錢為像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宣宗即位,盡黜 會昌之政,新錢以字可辨,復鑄為像。」

昭宗   年錢以八百五十為貫

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昭宗末,京師用 錢八百五十為貫,每百纔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 百云。」

昭宣帝天祐二年,令錢以八十五文為陌。

按,《唐書昭宣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哀帝天祐 二年四月敕:「准向來事例,每貫抽除外,以八百五十 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 陌,更有除折。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交易,並須以 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

後唐

莊宗同光二年禁富室收貯見錢工人銷錢為器商人搬載出境及挾帶雜惡鉛錫小錢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 二月詔曰:「錢者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 間,無積滯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 幣之制,立告緡之條,所以權蓄賈而防大奸也。宜令 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撿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 錢。又工人銷鑄為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鈐轄,勿令 商」人搬載出境。三月,知唐州駢晏平奏:「市肆間點檢 錢帛,內有錫鑞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 而來。」詔曰:「帛布之幣,雜以鉛錫,就中江湖之外,盜鑄 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 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為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 諸道,於坊市行使錢內,點撿雜惡鈆錫錢,並宜禁斷。 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若私載往來,并 宜收納。」

明宗天成元年禁鎔錢為器及挾帶鑞錢又量禁諸道州府納勒見錢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元年 八月,中書奏:「訪聞三京諸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 銷鎔見錢為器,以邀厚利。」敕旨:「宜令遍行曉諭,嚴加 禁制。如元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仍生 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二百文。如 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科斷。」十一月,敕:諸道 州「府,納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要匪通規。宜令 遍指揮三京及諸道州府及諸城門,所出見錢,如五 百已上,不得放出。如稍有違犯,即准元條指揮。其沿 淮州縣鎮,即准先條敕命處分。」十二月,敕:「行使銅錢 之內,如聞挾帶鑞錢,若不嚴設條流,轉恐私加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