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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行止絕,以息姦欺。應中外所使銅錢」內鑞錢即宜 毀棄,不得輒更行使。如違,其所使錢不限多少,並納 入官,仍科深罪。

天成二年,令買賣使八十陌錢。又楊薰奏「行前敕禁 銷錢為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七月, 度支奏:「三京、鄴都并諸道州府市肆買賣所使見錢, 舊有條流,每陌八十文。近訪聞在京及諸道街坊市 肆人戶,不顧條章,皆將短陌轉換長錢。但恣罔欺,殊 無畏忌。若不條約,轉啟倖門。請更各降指揮,凡有買 賣,並須使八十陌錢。」從之。十月,右司員外郎楊薰奏: 「先以銅器貴,市人多銷錢以為器。」下令禁之。令不行, 又降之,乃再行前敕亦不能禁。

天成三年十二月。青州上言。北海掘得鐵錢二百萬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天成四年。禁行使鐵錫鑞錢。及瀉錢作銅。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 禁鐵鑞錢。時湖南純使鑞錢,青銅,一錢折當一百,商 估易換,法不能止。八月,工部員外郎孫洽奏:「准律瀉 錢作銅,最為大罪,望加禁絕。」九月,敕先條流三京諸 道州府,不得於市使錢內挾帶鐵錫錢。雖自約束,仍 聞公然行使。自此有人於錢陌中捉到一文至兩文, 所使錢不計多少納官,所犯人准條流科罪。

長興元年郭在徽奏請鑄造新錢兼進錢譜敕斥降之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 正月,鴻臚少卿郭在徽奏請鑄造新錢,或一當十,或 一當三十,或一當五十,兼進《錢譜》一卷,仍於表內徵 引故幽州節度使劉仁恭為鐵錢泥錢事。敕旨:「劉仁 恭頃為燕帥,不守藩條,輒造泥錢,號為山庫,殊非濟 物。一向害人。醜狀尋除,惡名猶在。」郭在徽既居班列, 合「識規章,豈可顯對明庭,遽陳弊事。仍緣舊譜,更撰 新文。加之以一當十,真謂將虛作實。據茲見解,宜加 懲責。可降授衛尉少卿同正,仍勒依舊篆字。其所進 錢譜,納在史館。其擅造到官數錢圖,並令焚毀。」 長興二年,敕諸道州府,嚴絕私鑄。及銷錢別造物色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 敕:「諸道州府,累降敕令,不得使鐵鑞錢。如有違敕行 使者,所使錢不計多少,並沒納入官,所犯人具姓名 以聞。近日依前有無良之輩,所使錢內挾帶鐵鑞錢, 須議再行止絕。宜令諸道州府嚴切條理,密差人常 於街坊察訪。如有眾私鑄瀉,及將銅錢銷鑄,別造物 色,捉獲勘究不虛,並准前敕處」分。

廢帝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臺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准條流處分

按《五代史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晉

高祖天福三年禁止鑄瀉銅器以皇業錢作受命寶許諸道州府鑄錢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天福三年「秋七月辛酉,以皇業 錢作受命寶。」十一月壬戌,除鑄錢令。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敕:「朕以歷代鑄錢,濟時為寶, 久無監務,已絕增添。邇來趨利之人,違法甚眾,銷鎔 不已,毀蠹日滋。禁制未嚴,姦弊莫止。既無添而有損, 即耗國以困民。將致豐財,須行峻法。宜令鹽鐵使禁 止私下打造鑄瀉銅器,速具條流事件聞奏。」十一月, 敕:「國家所資,泉貨為重。減耗漸虧於日用,增加自致 於時康。近代已來,中原多事,銷蠹則甚,添鑄無聞。朝 廷合議於條章,寰海必臻於富庶。宜令三京、鄴都諸 道州府曉示,無問公私,應有銅者,並許鑄錢,仍以天 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委鹽鐵司鑄樣,頒下諸道,令 每一銖重二錢四絫,十錢重一兩。或慮諸人接便,將 鈆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依舊 禁斷。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冶 處,許百姓取便開鍊,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其有 生熟銅,仍許所在中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其陳 許鑄錢外,則不得接便別鑄造銅器。如有違犯者,並 准三年三月三十日敕條處分。十二月敕,「先許鑄錢, 仍每一錢重二銖四」絫,十錢重一兩。切慮逐處銅闕, 難依先定銖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欲鑄錢 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因茲不得入錫并鐵,及 令闕漏,不堪久遠用使。仍委鹽鐵司明曉示准元敕 指揮。

天福四年,禁鑄錢,建錢鑪。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四年秋七月丙辰,復禁鑄錢。 按《冊府元龜》,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郡公私鑄錢, 近聞以鉛錫相參,闕薄小弱,有違條制,不可久行。今 後官私鑄造,私下禁依舊法。」十一月,建錢鑪於欒州, 為石豹之冶。

後漢

隱帝乾祐 年始使七十七陌錢羅中引請禁斷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