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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不報。

按《五代史隱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祐初,始 使七十七陌錢。是時膳部郎中羅中引上言曰:錢刀 之貨,今古通行。從古自來,鑄造不息,長無積聚,蓋被 銷鎔,若不峻設隄防,何以絕其奸宄?臣請敕三京、鄴 都、諸道州府,凡器物服玩、鞍轡、門戶、民間百物舊用 銅者,今後禁斷不得用銅。諸郡邑州府,廛市已成銅 器及腰帶、愨頭線及門戶飾,許敕出後一月,並令納 官,官中約定銅價支給。候諸處納畢,請在京置監鑄 錢,盡俾銅盡為錢,以濟軍用。除錢外,只令鑄鏡,鏡亦 官鑄,量尺寸定價,其餘並不得用銅。如敢固違,請行 條法,以杜姦源。」疏奏,不報。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敕定瀉銅為器之律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順元年 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有一 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 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并處死。其地方所由節級 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 賞錢一百貫文。」

世宗顯德二年九月丙寅朔頒銅禁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顯德二年九月敕:「國家之利,泉貨為先。 近朝已來,久絕鑄造,至于私下,不禁銷鎔,歲月漸深, 奸弊尤甚。今採銅興冶,立監鑄錢,冀便公私,宜行條 制。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及鏡,并寺觀鐘磬鈸相 輪、火珠鈴鐸外,其餘銅器,一切禁斷。應兩京諸道州 府銅像器物及諸色裝鉸所用銅,限敕到五十日內, 立須毀折送官。其私下所約到銅,據斤兩給付價錢。 如出限輒有隱藏及埋窖使用者,一兩至一斤,所犯 人並加等第刑責。至五斤已上,不計多少,所犯人處 死。其銅鏡今後官中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 買,于諸處興販。」

初,世宗謂侍臣曰:「今以錢貨之弊,將立監鑄錢,佛像之屬,凡是銅者,並從銷鑄。卿等勿以毀佛興利而有難色。夫佛,聖人也,廣其善道以化人心,心能奉道,佛則不遠。存其像也,非重佛之至也;行其道,乃奉佛之深也。今興利所以濟人也,濟人即佛道也。況聞大聖捨頭目之喻,若朕身可濟民,亦將不惜也。」

太祖襲用先代錢幣以開帝業

按《遼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鼓鑄之法,先代 撒剌的為夷离菫,以土產多銅,始造錢幣,太祖其子 襲而用之,遂致富彊,以開帝業。」

太宗   年置五冶太師以總四方錢鐵石敬瑭又獻沿邊所積錢以備軍實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會同二年春正月丙辰晉遣使謝免沿邊四州錢幣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景宗乾亨 年始鑄乾亨新錢

按《遼史景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宗以舊錢不 足于用,始鑄乾亨新錢,錢用流布。」

聖宗統和 年散劉守光所藏錢兼鑄太平錢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四年夏四月己亥,鑿大安 山,取劉守光所藏錢。」 按《食貨志》:聖宗鑿大安山,取 劉守光所藏錢,散諸五計司,兼鑄太平錢,新舊互用。 由是國家之錢演迆域中。所以統和出內藏錢賜南 京諸軍司。

興宗重熙二十二年閏月癸巳長春州置錢帛司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二年閏月己亥始行東京所鑄錢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開泰中。詔諸道 貧乏百姓。有典質男女。計傭價。日以十文折盡還父 母。每歲春秋。以官錢宴饗將士。錢不勝多。故東京所 鑄。至清寧中始用。

清寧九年禁鬻銅,以防私鑄。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銅。」

按《食貨志》:「是時詔禁諸路不得貨銅,以防私鑄。」 又:

禁銅鐵賣入回鶻,法益嚴矣。

太康九年秋七月癸亥禁外官部內貸錢取息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毀銅錢為器。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四年秋七月己巳禁錢出境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道宗之世,錢有 四等,曰咸雍,曰太康,曰大安,曰壽隆。皆因改元易名。 其肉好銖數亦無所考。第詔楊遵勖徵戶部司逋戶 舊錢,得四十餘萬繈,拜樞密直學士。劉伸為戶部使, 歲入羨餘錢三十萬繈,擢南院樞密使。其以災沴出 錢以振貧乏及諸宮分邊戍人戶。是時雖未有貫朽